关于印发《青浦区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社会保障业务经办操作细则》的通知
Qb3306000-2021-004
主动公开
青人社〔2021〕8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03.05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
现将《青浦区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社会保障业务经办操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浦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
青浦区财政局
青浦区医保局
2021年3月5日
青浦区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社会保障业务经办操作细则
为进一步做好本区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以下简称“被征地”)上的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印发〈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7〕15号)、《关于切实做好本市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理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规〔2020〕3号)、《关于本市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规〔2017〕8号)、《青浦区关于贯彻〈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青府发〔2017〕1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区行政区域内被征地的具有本区常住户籍农业人员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适用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书面指定负责落实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办理单位(以下简称“办理单位”),并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三条拟征地告知书公告期满后,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应在2个工作日内指导办理单位拟定被征地人员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方案。
第四条办理单位应将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方案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在拟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所在村、队同时公告并听取意见,为期30天。
第五条多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或征地房屋补偿方案或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六条30天公告期满无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被征地人员落实就业和保障方案的请示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区人社局(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被征地人员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方案请示的批复。
第八条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应在1个工作日内对被征地人员落实社会保障费用进行测算,办理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内与征用地单位签订被征地人员落实社会保障费用支付协议。征地单位应在协议生效后按约定时间内将社会保障费用足额打入办理单位指定账户。
第九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被依法批准(出具农转用批文)后,区规资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抄送区人社局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应在收到征地批文1个工作日内通知办理单位。
第十条相关镇、街道规资部门、公安部门应凭《协办函》在3个工作日内为办理单位准确提供征地前被征地单位集体农用地面积和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中年满16周岁的农业人员。办理单位根据上述两项数据测算土劳比,结合被征收集体农用地面积确定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的被征地人数。
第十一条被征收土地所在村委会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村民大会,产生被征地人员名单,并递交至办理单位。
第十二条办理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内持《协办函》,前往当地公安部门确认被征地人员户籍性质为本区农业户籍。
第十三条被征地人员名单经公安部门确认后,办理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内整理征地项目申报材料,将项目信息录入系统,报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审核。同时收集被征地人员落实社会保障所需的个人相关材料: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二)本市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折)复印件。
第十四条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核定意见,并向市社保中心提出备案申请。
第十五条市社保中心完成备案核定出具《备案通知》、《备案名册》后,办理单位向本区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被征地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手续。
第十六条市社保中心完成备案核定出具《备案证明》后,办理单位应在1个工作日内打印《备案证明》交征用地单位,同时办理被征地人员户籍信息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办理单位需在《备案通知》出具后的次月20日前,向区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被征地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手续。办理参保手续后,按规定完成社会保障费用的缴纳工作。
第十八条办理单位按规定申报办理被征地人员一次性缴费手续。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办理单位根据经办机构出具的《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险费核定表》及《生活补贴费核定表》将相关费用缴纳至镇、街道征地一次性缴费专户。
第十九条被征地人员在《备案通知》下发后死亡、丧失劳动能力的,办理单位应向区社保经办机构提交相关证明。
第二十条办理单位完成参保缴费手续后,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核定一次性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打印《被征地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汇总核定表》。办理单位应按核定表金额一次性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对选择继续保留本市城乡居保养老待遇的被征地人员,由办理单位持《备案通知》、《备案名册》到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核定。
第二十二条被征地人员落实社会保障费用应按规定专款专用,不得克扣、挪用、侵占、私分。办理单位须在办理被征地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手续时一次性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生活补贴费。
第二十三条被征地人员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完成后,办理单位与征用地单位应就实际发生的社会保障费用进行清算,实行多退少补。
第二十四条本操作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拟征地批文项目落实社会保障流程图
2.已下发征地批文项目落实社会保障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