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浦区“人社服务快办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Qb3306000-2021-008
主动公开
青人社〔2021〕19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09.27
机关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行政执法机构:
现将《青浦区“人社服务快办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9月27日
青浦区“人社服务快办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入实施“人社服务快办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23号)和《上海市“人社服务快办行动”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聚焦企业群众办理人社业务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将深入实施“快办行动”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的重要举措,结合人社“局长走流程”,坚持集成服务、简约服务、创新服务、规范服务原则,进一步整合事项、优化流程、精简材料、压缩时限,促进服务提质增效挖潜,不断增强企业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满意度。2021年底前,全面实施6个“一件事”打包办(附件1)、14个高频事项提速办(附件2)、6个异地事项跨省办(附件3),协同推进特殊情况上门办、服务下沉就近办,积极探索“免申即办”,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推行“一卡办”。
二、工作任务
(一)推进“打包办”提质
1.推动“一件事”扩面。对于企业招用员工、企业与员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创业等6个打包办“一件事”,要逐一梳理每个“一件事”所涉及事项,确保打包办理。推动补贴申领、人才服务、劳动维权服务、培训鉴定服务、劳动能力鉴定合并申请等更多“一件事”打包办。积极推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一件事”。
2.规范“一件事”流程。按照企业群众办理每个“一件事”,只需“一张表单、一套材料、一次申请”的原则,认真梳理所涉就业创业、人才人事、劳动关系等方面事项的管理关系,整合重构“一件事”业务流程、编制“一件事”办事指南、完善“一件事”管理服务要求。参照人社服务6个打包“一件事”清单中所涉服务事项表单参考信息项,结合实际制定申请表单,方便企业群众根据需要自主勾选。对所涉事项可并联办理的,打包“一件事”办结时限不得超过单个事项最长办结时限。所需材料突出“去重”,每个“一件事”所涉事项出现相同材料时,不得要求服务对象重复提交。通过流程再造,支持服务对象“一次申请”和选择办理“一件事”所涉事项,推进事项简单整合向深度融合转变。
3.打造“一件事”窗口。在人社政务服务平台、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手机APP开设专区,建设线上统一受理入口。区人社局各窗口单位应至少有1个窗口可以受理“打包快办”业务,逐步实现所涉全部经办机构,均可按统一标准受理“一件事”办事申请,实现“一窗通办”。根据企业群众办事频率和习惯,不断优化窗口设置,推动服务下沉和事项层级联办。
(二)推进“提速办”增效
1.扩大提速事项范围。按照“打包服务提速、高频事项提速、办证业务提速、待遇补贴提速”的要求,根据企业群众办事频次,实现14项以上高频事项在规定时限基础上提速50%以上。
2.分类推进提速办理。根据企业群众办事类型和繁易程度,分类推进提速办理。可一次办好、立等可取的即时办结事项,从接收材料到办结原则上不超过30分钟。进一步推动将限时办结事项转为即时办结事项,通过减环节、提效率可在30分钟内反馈办理结果的,原则上都应即时办结。暂不具备条件的,受理后要第一时间提交后台审核;需其他部门协同办理的,要及时推送办理请求、跟踪办理进度;需现场调查或情况特别复杂的,可暂按法律法规规定时限执行。
3.推进服务“一网通办”。大力推行“不见面”服务,实现本市、区事项网上办“应上尽上”。抓住受理、审核、反馈等关键环节,整合优化经办流程,加强内外经办衔接,大幅压缩办结时限。已在线完成部分办理的,实体大厅不得要求重复填报信息或提交材料,推动更多事项向移动客户端、自主终端、服务热线等延伸拓展,为群众提供多样性、多渠道、便利化服务。依托全国人社政务服务平台、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推进更多跨省事项按照统一发布的办事指南,实现畅通办理。
4.提升现场服务效率。建立健全“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受审分离的经办模式,减少群众排队等候时间。选派业务能力强、综合素质高、服务态度好的工作人员,开展好政策咨询和办件引导分流。对老年人、残疾人等服务对象确有特殊情况需特事特办的,可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一站式”或全程代办服务,特殊情况提供“上门办”服务。加强窗口单位经办能力建设,广泛开展练兵比武,培养更多人社“知识通”、业务“一口清”。
(三)推进“简便办”挖潜
1.推行告知承诺制。全面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71号)等有关要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中,企业群众符合条件的,在办理相关事项时只需按规定作出承诺,不必再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确定实施范围,完善办事指南,规范编制告知承诺书文本,在服务场所或网站上公示,方便办事群众查阅、索取或下载。采取在线核查、现场核查、行政机关协助协查等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2.精简证明材料。大力减少证明材料,对于已经明确要求的取消证明材料的事项,要严格执行规定,不得变相保留、明减暗留。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梳理证明事项材料,积极推动“能简尽简”。持续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全面推动人社部三批(人社部令第38号、人社部发〔2019〕20号、人社部发〔2019〕115号)共计125项证明事项全部精简到位。
3.推行“就近可办”。统一经办服务标准,推行同城通办,事项“无差别受理”。对于量大面广的事项,加强社银合作,实现服务下沉,方便企业群众就近办事。深化“人社政务服务电子地图”应用,实现办事地点和业务范围精准查询、一键导航。针对交通不便、留守老人多等地区实际情况,积极开展帮办代办等便民服务。
4.实施精准服务。聚焦企业群众关切的高频事项,探索“免申即办”。强化数据智能比对,精准检索服务对象,核实信息确认意愿,按规定进行公示,实现免填表、免申报的“政策找企”、“政策找人”。探索“智能审核”,在健全业务规则、风控措施的基础上,由系统进行数据自动核验、标准化审核,提升人社服务智能化、规范化、便民化水平。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统筹协调,抓好组织实施。既要切实落实好区本级“快办行动”各项工作任务,也要督促指导各业务部门抓好工作落实。各单位要针对任务制定工作计划,明确责任人,要强化配合协调,确保工作落地落实。要做好上下衔接指导,加强横向协调互动,层层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全局一盘棋整体推进“快办行动”落实落地。
(二)加强风险防控。各单位要坚持依法依规经办,既要做到应减尽减,又要防止为快而快。要切实增强风险防控意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严格制度管理,加强风险点排查,统筹做好资金基金安全,不断完善防控措施。要公开发布“快办行动”服务事项,主动接受企业群众监督,全面推进人社政务服务“好差评”。
(三)加强监督检查。区人社局将对各单位事项整合数、快办“提速”量、材料精简数以及窗口优化等情况进行跟踪调度,适时通报工作进展。通过人社“局长走流程”、“我为群众办实事”、人社政务服务“好差评”数据分析等,广泛开展调研暗访、服务对象访谈,体验办事流程,及时发现堵点难点,听取意见建议,强化问题整改。各单位“快办行动”实施情况将作为区人社系统评比表彰、通报表扬等项目重要参考依据。
(四)加强宣传引导。持续开展人社政策待遇“看得懂算得清”宣传解读,将“快办行动”如何快、怎么好宣传到位,加强对窗口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各单位要主动对标对表先进,积极探索创新,创造更多切实可行的“土特产”“一招鲜”。要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挖掘“快办行动”的典型经验和做法,合理引导预期,着力提升社会公众知晓度,不断提高社会应用使用率。各单位实施“快办行动”的典型经验、取得成效和相关问题建议请及时报送区人社局。
附件:1.人社服务6个“打包一件事”清单
2.提速办服务事项备选清单
3.“跨省通办”人社事项清单
附件1
人社服务6个打包“一件事”清单
序号 | 办事场景 | 所涉服务事项表单参考信息项 | 责任单位 | 完成期限 | 备注 |
1 | 企业招用员工 | 1.基本信息:姓名、性别、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手机号码 | 就促中心 | 2021年11月 | |
2.参保服务:缴费人员增减申报-增员申报(默认勾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勾选)、工伤保险(勾选)、失业保险(勾选) | |||||
3.社保关系转续:(1)社保关系转入(勾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军人退役养老保险/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2)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名称。 | |||||
4.就业服务:就业登记(勾选)。 | |||||
5.人事档案服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勾选):原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信息;勾选获取档案调函方式(现场领取/邮寄,邮寄地址/收件人/联系电话)。现场办理档案接收时,实行告知承诺制。 | |||||
6.可拓展关联服务:(1)补贴申领(勾选):用人单位吸纳困难人员社保补贴②用人单位吸纳毕业生社保补贴③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2)劳动关系(勾选):电子劳动合同签订劳动用工备案。如勾选“劳动用工备案”,用人单位应及时补充招用员工具体信息。(3)如涉及失业保险金停发等情形,可在表内一并告知。 | |||||
2 | 企业与员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 1.基本信息: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手机号码。 | 就促中心 | 2021年11月 | |
2.参保服务:(1)缴费人员增减申报-减员申报(默认勾选):减员原因、减员时间。(2)社保欠费补缴申报(勾选):补缴方式、补缴时间。 | |||||
3.劳动关系服务。劳动用工备案(默认勾选,自动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间。 | |||||
4.人事档案服务:(1)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勾选):原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信息;勾选获取档案调函方式(现场领取/邮寄,邮寄地址/收件人/联系电话)。现场办理档案接收时,实行告知承诺制。(2)党员组织关系转入(勾选):介绍信、人员类别(正式党员/预备党员)、入党日期。 | |||||
3 | 失业 | 1.个人基本信息:姓名、性别、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手机号码、失业类型(失业原因)、原工作单位、失业时间、户籍地址、常住地址。 | 就促中心 | 2021年11月 | |
2. 失业服务:(1)失业登记(默认勾选):受理后信息推送至属地经办机构。(2)《就业创业证》申领(默认勾选):需纸质《就业创业证》的,提交2寸免冠彩色照片(或电子照片)。(3)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勾选):需提供就业困难人员类型所对应的证明材料;受理后信息推送至属地经办机构。 | |||||
3. 待遇补贴申领:(1)失业保险金申领(勾选):默认为社保卡银行账户,确需修改账户的提供本人银行账户信息。(2)代缴失业人员医疗保险费(如勾选“失业保险金申领”,此项默认勾选)。(3)价格临时补贴(对勾选“失业保险金申领”人员,如符合条件,自动办理)。(4)职业培训补贴申领(勾选)。 | |||||
4. 就业服务:职业介绍(事项勾选):求职意向、期望月薪、择业地区、简历公开程度(只对投递的单位公开、对全部单位公开、不公开)。 | |||||
5. 参保服务:参保缴费(事项勾选):①灵活就业参保缴费(勾选):参保险种、参保/续保时间、缴费档次。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勾选)。 | |||||
4 | 高校毕业生就业 | 1.个人基本信息:姓名、性别、民族、政治面貌、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手机号码、毕业院校(学历/学位/专业)、毕业时间、是否就业(就业类型/就业单位)、户籍地址、邮寄地址(地址/收件人/联系电话)。 | 就促中心 | 2021年11月 | |
2.就业服务:(1)职业介绍(勾选):求职意向、期望月薪、择业地区、简历公开程度(只对投递的单位公开、对全部单位公开、不公开)。(2)就业服务(勾选):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推送、职业指导、就业见习、职业培训、创业指导、职业技能鉴定(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创业培训、公益性岗位等。(3)就业登记(默认勾选)。(4)《就业创业证》申领(默认勾选)。 | |||||
3.人事档案服务:(1)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勾选):现场办理时,实行告知承诺制。(2)党员组织关系转入(勾选):介绍信、人员类别(正式党员/预备党员)、入党日期。 | |||||
4.参保服务:灵活就业参保缴费(勾选):参保险种、参保/续保时间、缴费档次。 | |||||
5.可拓展关联服务: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领:补贴领取账户(默认为社保卡银行账户,确需修改账户的提供本人银行账户信息)。 | |||||
5 | 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 | 1.基本信息:姓名、性别、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手机号码、单位名称、户籍类型、户口所在地。 | 开发科、 人才中心 | 2021年11月 | |
2.人事服务: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信息(默认勾选):聘用人员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学历、学位、毕业院校、聘用岗位、聘用前单位、聘用岗位类别、聘用岗位等级、聘用起止时间、合同年限。 | |||||
3.参保服务:(1)职工参保登记(默认勾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保登记。(2)缴费人员增减申报-增员申报(默认勾选)。 | |||||
4.社保关系转续:(1)事项勾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 |||||
5.人事档案服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出(勾选):持拟聘用单位开具的档案调函办理转出手续/获取方式(现场办理),通过机要通信渠道转出档案。 | |||||
6.可拓展关联服务:(1)编制部门入编手续办理。(2)事业单位新聘人员工资核定。(3)财政部门工资统发。(4)公积金办理。(5)如涉及失业保险金停发等情形,可在表内一并告知。 | |||||
6 | 创业 | 1.个人基本信息:姓名、性别、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联系电话、创办单位(企业)名称/地址、银行账户(默认为社保卡银行账户,确需修改账户的提供本人银行账户信息)。 | 就促中心 | 2021年11月 | |
2.人事档案服务:(1)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勾选):原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信息;勾选获取档案调函方式(现场领取/邮寄,邮寄地址/收件人/联系电话)。现场办理档案接收时,实行告知承诺制。(2)党员组织关系转入(勾选):介绍信、人员类别(正式党员/预备党员)、入党日期。 | |||||
3.创业服务:(1)创业开业指导(勾选)。(2)创业担保贷款申请:①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勾选):创办者身份、拟贷款金额、拟贷款期限、拟申请贷款银行、拟申请担保方式等、贷款用途、本人及其配偶未清偿贷款情况等。②企业吸纳就业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勾选):企业类型、拟贷款金额、拟贷款期限、拟申请贷款银行、拟申请担保方式、职工总数、招用重点人群数等。(3)创业补贴申领(勾选):创办者身份。 | |||||
4.参保服务:(1)单位参保登记(默认勾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勾选)、工伤保险(勾选,可选择按工程建设项目参保登记)、失业保险(勾选)。(2)职工参保登记(勾选):社会保险增减员申报-增员申报、申报缴费基数。(3)灵活就业参保(勾选):参保险种、参保/续保时间、缴费档次。 | |||||
5.社保关系接续:(1)事项勾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失业保险关系转入。(2)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名称。 | |||||
6.可拓展关联服务:(1)就业登记、《就业创业证》申领(默认勾选,自动办理)。(2)劳动用工备案(默认勾选,自动办理)。(3)如涉及失业保险金停发等情形,可在表内一并告知。 |
附件2
“提速办”服务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人社部规定的办结时限 | 提速后办结时限 | 实施部门 | 备注 |
1 | 1.8.8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无 | 15个工作日 | 就促中心 | |
2 | 1.7.4工伤认定申请 | 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 结合实际制定提速50%目标 | 保障科、 工伤中心 | |
3 |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含1.7.5劳动能力鉴定申请;1.7.6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1.7.7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 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延长30日。 | 结合实际制定提速50%目标 | 工伤中心 | |
4 | 1.8.1失业保险金申领 | 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 | 加快推进网上申领;现场办理5个工作日。 | 就促中心 | |
5 | 1.8.9稳岗返还(稳岗补贴)申领 | 自企业申请到审核通过,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 加快实现全程网办;现场办理不超过1个月。 | 就促中心 | |
6 | 1.8.10技能提升补贴申领(失业人员) | 无 | 加快实现网上申领;现场办理5个工作日。 | 就促中心 | |
7 | 2.4.1失业登记 | 7个工作日 | 3个工作日 | 就促中心 | |
8 | 2.4.2就业登记 | 10个工作日 | 5个工作日 | 就促中心 | |
9 | 2.4.3《就业创业证》申领 | 7个工作日 | 3个工作日 | 就促中心 | |
10 | 2.5.1创业补贴申领 | 无 | 结合实际制定提速50%以上目标 | 就促中心 | |
11 | 2.5.2创业担保贷款申请 | 无 | 结合实际制定提速50%以上目标 | 就促中心 | |
12 | 2.6.1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无 | 结合实际制定提速50%以上目标 | 就促中心 | |
13 | 2.6.2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 | 无 | 结合实际制定提速50%以上目标 | 就促中心 | |
14 | 2.6.4求职创业补贴申领(就业困难人员) | 无 | 结合实际制定提速50%以上目标 | 就促中心 | |
15 | 2.7.1高等学校等毕业生接收手续办理 | 无 | 结合实际制定提速50%以上目标 | 人才中心 | |
16 | 2.7.2就业见习补贴申领(高校毕业生等) | 无 | 结合实际制定提速50%以上目标 | 就促中心 | |
17 | 2.7.3求职创业补贴申领(高校毕业生) | 无 | 结合实际制定提速50%以上目标 | 就促中心 | |
18 | 2.7.4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领 | 无 | 结合实际制定提速50%以上目标 | 就促中心 | |
19 | 3.3.2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方案、招聘信息审核备案 | 无 | 结合实际制定提速50%以上目标 | 开发科 | |
20 | 3.3.3事业单位拟聘人员备案 | 无 | 结合实际制定提速50%以上目标 | 开发科 | |
21 | 3.4.7存档人员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 | 无 | 结合实际制定提速50%以上目标 | 人才中心 |
注:所涉服务事项详见《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公共服务事项清单》。文件下发后,对服务事项办结时限有新要求的,
以新要求为准。
附件3
“跨省通办”人社事项清单(共6项)
序号 | “跨省通办”事项 | 应用场景 | 实施部门 | 备注 |
1 | 失业登记 | 申请人可在居住地、工作地、参保地或户籍地申请失业登记,不受地域限制。 | 就促中心 | |
2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申请人可向转入地申请,转入地与转出地协同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人不再需要到转出地办理(不符合转出条件的除外)。 | 保障中心 | |
3 | 失业保险金申领 | 申请人可异地申领失业保险金,不受地域限制。 | 就促中心 | |
4 | 就业创业证查询、核验 | 申请人可异地查询或核验本人就业创业证信息,不受地域限制。 | 就促中心 | |
5 |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申请人可向转入地申请,转入地与转出地经办机构协同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人不再需要到转出地办理(不符合转出条件的除外)。 | 就促中心 | |
6 |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转递 | 申请人可向人事档案转入地申请,转入地与转出地协同办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转递,申请人不再需要到转出地办理相关手续。 | 就促中心、 人才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