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工作的实施意见
Qb3301000-2017-006
主动公开
青人社〔2017〕55号
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10.23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本区就业创业见习工作深入开展,着力提升青年就业创业能力,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规〔2017〕22号)、《关于推进本市青年就业见习工作的操作意见》(沪就促〔2017〕53号)和《关于开展本市青年创业见习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就促〔2017〕54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区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就业创业见习对象
凡有就业创业意愿,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青年,可申请参加就业创业见习:
(一)年龄在16~35周岁,具有本市户籍的失业或未登记就业青年;
(二)参加本市就业创业见习计划的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所属全日制毕业学年学生;
(三)本市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应届离校未就业全日制毕业生。
二、就业创业见习期限
见习期限一般为1~6个月。
三、见习基地范围
(一)就业见习基地范围
凡本区区域内能直接提供就业见习岗位的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及有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除外),可向区就业促进中心申请成为就业见习基地。
(二)创业见习基地范围
1.凡在本市注册成立3年及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本区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管理规范,社会责任感强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创业组织(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人力资源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可向区就业促进中心申请成为创业见习基地。
2.凡由政府批准设立或依法成立3年及以上,以创业孵化为主营业务的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创客空间等创业载体,可向区就业促进中心申请成为园区类创业见习基地。
四、见习基地申请条件和程序
申报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关于推进本市青年就业见习工作的操作意见》(沪就促〔2017〕53号)及《关于开展本市青年创业见习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就促〔2017〕54号)文件有关要求操作。
五、见习学员补贴
(一)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符合条件的见习学员每人每月给予市级补贴,标准为当年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按月发放。
(二)见习学员综合保险费补贴。市就业促进中心按本市政府采购规定确定商业保险公司,为见习学员统一办理综合保险。保险费标准根据本市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确定并适时调整。
(三)见习学员本区补贴。见习期内,本区对在就业见习基地见习的学员给予每人每月800元补贴;在创业见习基地见习的学员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补贴。
六、见习基地补贴
(一)见习带教费补贴
1.主要用于补贴见习带教老师的指导费用以及见习基地因带教产生的其他相关费用。见习基地根据见习岗位的要求和见习学员的实际情况配备带教老师,每带教一名学员每月享受市级补贴,标准为本市当年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30%,在此基础上对创业见习再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区级带教费补贴。
2.对于直接提供见习岗位,当年见习留用率超过50%的就业见习基地,按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人数给予每人5000元的市级一次性带教费补贴,补贴发放至就业见习基地的社会保险缴费账户。
3.经创业见习基地跟踪帮扶,见习学员在见习后6个月内实现创业且正常经营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成功创业人数给予创业见习基地每人5000元的市级一次性带教费补贴,补贴发放至创业见习基地的银行账户。
(二)实现就业一次性补贴
1.凡本区户籍就业见习学员在见习期满后被就业见习所在基地录用(仅指本区见习基地),与就业见习基地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在就业满半年后给予基地区级实现就业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3000元。
2.凡本区户籍就业见习学员在见习期满后半年内在本区用人单位实现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在就业满半年后给予用人单位区级实现就业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2000元。
七、评估评审和监管
(一)区就业促进中心以招投标方式引进社会中介机构,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区就业促进中心委托,实施对企业见习基地的申报初审评估、期满转正评估和日常监督管理。
1.申报初审评估
在企业提出见习基地申报申请后,受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用人单位工作岗位、工作环境等开展实地考察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2.期满转正评估
见习试运作基地应于试运作期满前一个月向所属区就业促进中心提出转正申请。受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试运作基地按带教计划规范实施、见习岗位运作率、见习学员满意度、无安全事故以及运作管理规范等事项进行转正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
3.日常监督管理
受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在辖区内开展见习基地的日常运作管理和协调指导工作,包括检查岗位带教计划执行情况,规范见习补贴审核和发放,做好学员见习退出及出险理赔,以及见习基地工作开展情况的分析报备等工作,并出具监督检查报告。
原则上见习基地的评估和日常监督管理分别由不同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运行操作。
(二)区就业促进中心对社会中介机构的日常运行、评估操作等进行抽查监督。对抽查结果存在疏漏或不完善的可督促其整改,若提出改进意见后中介机构拒不改进的,区就业促进中心有权终止合作委托;对抽查和评审中存在重大问题或产生严重后果的,区就业促进中心有权即刻终止合作委托,并追究中介机构相应的责任。
八、资金渠道
(一)高等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年学生参加见习的生活费补贴、见习带教费补贴(包括一次性带教费补贴)以及保险费补贴从本市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中列支。其他人员参加见习的见习生活费、见习综合保险费、见习带教费补贴(市级)由市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二)见习学员本区补贴、区级创业见习带教费补贴、实现就业一次性补贴以及社会中介机构的相关使用资金由区财政全额承担,从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九、其他
(一)如市级有相同补贴项目出台,申请人可以按照先市后区的原则提出申请,同一补贴项目不得叠加享受。
(二)如发现骗取、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将取消相关用人单位、个人的申请资格,追索补贴资金,并由司法部门对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意见自2017年5月4日起实施,至2022年5月3日止。
(四)本实施意见解释权属于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