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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企业吸纳本区农村富余劳动力给予岗位就业补贴的意见(试行)》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

Qb3301000-2015-001

主动公开

青人社〔2015〕11号

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03.03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关于鼓励企业吸纳本区农村富余劳动力给予岗位就业补贴的意见(试行)》(青府办发〔2014〕81号)精神,现就具体操作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统一明确和规范。
    一、关于补贴对象
 (一)“实体企业”,是指在青浦区内注册、并在青浦区内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
 (二)企业性质以营业执照上标注为准,如营业执照上无法判断的应出具相关的企业性质证明。非政府出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须由申请单位 提供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证明。
 (三)“录用前三个月无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是指新增的人员在录用前三个月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二、关于补贴条件和标准
 (一)企业新增录用,是指同一企业(同一法人)招用的在三个月内未办理过用工登记备案、缴纳过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人员。
 (二)“女性40周岁及以上、男性45周岁及以上”,以企业录用并缴费的当月1日为准。
    三、关于补贴资金的申请和拨付
 (一)企业申请岗位补贴,需在新增招用人员连续用工满一年(以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为准)后提出。连续用工超过一年后发生退工情况的,可按用工实际月数予以补贴。
 (二)本人委托企业人事部门代为申请就业补贴的,应有本人签字确认的委托授权书。
 (三)企业注册地和经营地不在同一街镇的,统一向企业注册地的就业保障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四)为提高岗位就业补贴审核的效率和准确性,每年的1月和7月接受申请和受理工作。
   四、其他
 (一)“104”、“195”、“198”区块中纳入上海市工业企业目录管理数据库的企业,由区经委等部门提供企业名单,并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企业名册发送至各街镇受理点。
 (二)街镇就业保障服务机构报送岗位补贴申请时,需向所在地的税务部门核准企业当年度对地方的贡献额。
 (三)国家和市级重大项目涉及的岗位补贴和就业补贴,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单独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