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本区原乡镇办企业中原居民户口退休(职)人员2014年养老金标准的通知
Qb3302000-2014-001
主动公开
青人社〔2014〕27号
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04.21
各镇、街道,各相关单位:
根据青府发〔1996〕150号文件精神,参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4年调整本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13〕58号)要求,经区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本区原乡镇办企业中原居民户口退休(职)人员2014年养老金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一)工作年限满十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130元;以本人2013年12月份按月领取的养老金为基数,增加3%(增加额尾数不足一角的,见分进角)。
(二)工作年限不足十年的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110元;以本人2013年12月份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3%(增加额尾数不足一角的,见分进角)。
(三)按以上第(一)、(二)项规定增加养老金后,对2013年12月31日前女年满60周岁及以上(1953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男年满65周岁及以上(1948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对2013年当年内女年满60周岁(1953年出生)、男年满65周岁(1948年出生)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对于2013年当年内年满70周岁(1943年出生)、年满75周岁(1938年出生)、年满80周岁(1933年出生)的人员再增加20元。
(四)2013年12月31日前女年满60周岁及以上(1953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男年满65周岁及以上(1948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人员,按以上第(一)、(二)、(三)项规定增加养老金后月养老金不到1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增加后的月养老金不超过1500元。
二、执行时间
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资金列支
按本意见提高养老金标准所需的费用,由各镇、街道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浦区财政局
201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