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本区未参保自理口粮户老年人养老补贴标准的通知
Qb3303000-2015-003
主动公开
青人社〔2015〕18号
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03.23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全区未参加城保、镇保、城乡居保等社会养老保险的自理口粮户老年人(以下简称未参保自理口粮户老年人)的生活,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结合本区实际,经区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本区未参保自理口粮户老年人的养老补贴标准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对象
具有本区常住户籍、60周岁以上的未参保自理口粮户老年人。
二、调整标准
参照《关于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5号)、《关于2015年调整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养老金人员养老金的通知》(沪人社农发〔2015〕4号)精神,调整本区未参保自理口粮户老年人养老补贴标准,每人每月增加养老补贴120元,调整后的养老补贴标准分别为:对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未参保自理口粮户老年人,其养老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90元;对《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1996年上海市政府令第22号)实施时已满60周岁的未参保自理口粮户老年人,其养老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60元。
三、资金列支
对各街道实施未参保自理口粮户老年人养老补贴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负担;对各镇实施未参保自理口粮户老年人养老补贴所需资金,由区、镇两级财政按原比例共同负担。
四、执行时间
从2015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五、发放办法
未参保自理口粮户老年人养老补贴的具体发放办法,按照《关于对本区未参保自理口粮户老年人实施养老补贴的意见》(青府发〔2008〕87号)执行。
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浦区财政局
2015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