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有关就业扶持补贴标准的通知
Qb3301000-2015-004
主动公开
青人社〔2015〕41号
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07.20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本市城乡发展一体化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15〕2号)以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卫生计生委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适应本市城乡发展一体化进一步做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人社研发〔2015〕8号)相关规定,经区政府同意,就同步调整区级有关就业扶持补贴标准通知如下:
一、按照市人社局、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实施“离土农民就业促进专项计划”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5〕18号)精神,本市农村低收入农户家庭人员实现非农就业后,市级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8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10元。据此,同步调整区级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6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90元。调整后市、区两级合计补贴每人每月400元。
二、按照市人社局、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实施“离土农民就业促进专项计划”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5〕18号)精神,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实现跨区就业后,市级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8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10元。据此,同步调整区级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8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90元。调整后市、区两级合计补贴每人每月300元。
三、按照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补贴标准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5〕12号)精神,市级对本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补贴标准,由每人每年130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6000元。据此,同步调整本区用人单位吸纳“区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补贴标准,由每人每年65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8000元。
四、补贴资金来源和使用办法按原规定执行, 街道负担部分由区财政全额负担。
五、本次调整就业扶持补贴标准从2015年4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区农业委员会 区财政局
2015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