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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本区未参保城镇老年人等四类人员发放2017年度一次性节日补助费的通知

Qb3302000-2017-001

主动公开

青人社〔2017〕17号

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03.17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
    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对本市城乡居民领取养老金人员发放2017年度一次性节日补助费的通知》(沪人社农〔2017〕22号)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对本市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镇保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发放2017年度一次性节日补助费的通知精神,现就本区未参保城镇老年人、未参保自理口粮户老年人、征地养老人员、原乡镇企业中原居民户口退休(职)人员发放2017年度一次性节日补助费提出如下意见:
一、范围和对象
(一)本区2016年底前按《关于2016年调整本区未参保城镇老年人养老补贴标准的通知》(青人社〔2016〕48号)规定纳入养老补贴的未参保城镇老年人。
(二)本区2016年底前按《关于2016年调整本区未参保自理口粮户老年人养老补贴标准的通知》(青人社〔2016〕49号)规定纳入养老补贴的未参保自理口粮户老年人。
(三)本区2016年底前办理征地养老手续人员。
(四)本区2016年底前享受原乡镇企业中原居民户口退休(职)待遇人员(已享受城乡居民、镇保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按就高就近原则,仅享受待遇补差)。
二、补贴标准
(一)未参保城镇老年人、未参保自理口粮户老年人一次性节日补助费标准为每人300元。
(二)征地养老人员一次性节日补助费标准为每人650元。
(三)原乡镇企业中原居民户口退休(职)人员一次性节日补助费标准为每人650元,其中2016年底前已满80周岁的人员再增加每人100元。
三、资金列支
(一)征地养老人员发放一次性节日补助费所需资金,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二)各街道按本意见对未参保城镇老年人、未参保自理口粮户老年人、原乡镇企业中原居民户口退休(职)人员发放一次性节日补助费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负担,列入各街道年度部门预算;各镇按本意见发放一次性节日补助费所需资金,由各镇按原资金渠道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