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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2017年生活费标准的通知

Qb3302000-2017-002

主动公开

青人社〔2017〕36号

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06.12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2017年调整本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沪人社规〔2017〕18号)及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7年调整本市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17〕21号)精神,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经区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2017年生活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一)每人每月增加生活费60元。
(二)按征地养老人员计发生活费的人员,缴费年限增加额度37.5元;再按本人2016年12月份按月领取的生活费为基数,每月增加2.5%(增加额尾数不足一角的,见分进角)。
(三)按以上第(一)、(二)项规定增加生活费后,对2016年12月31日前女年满60周岁及以上(1956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男年满65周岁及以上(1951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其中:2016年当年内女年满60周岁及以上不满70周岁(1947年1月1日至1956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人员,男年满65周岁及以上不满70周岁(1947年1月1日至1951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年满70周岁及以上不满75周岁(1942年1月1日至1946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20元;75周岁及以上不满80周岁(1937年1月1日至1941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40元;80周岁及以上(1936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60元。
二、资金列支
夏阳街道、盈浦街道负担部分由区财政全额承担,列入街道部门预算;香花桥街道负担部分按原渠道由上海青浦工业园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各镇按本意见提高养老金标准所需的费用,由各镇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三、执行时间
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