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区未参保城镇老年人和未参保自理口粮户老年人2017年养老补贴标准的通知
Qb3302000-2017-004
主动公开
青人社〔2017〕38号
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06.12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本区未参保城镇老年人和未参保自理口粮户老年人的生活,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结合本区实际,经区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本区未参保城镇老年人和未参保自理口粮户老年人的养老补贴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一)具有本区城镇户籍10年以上、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未参保城镇老年人。
(二)具有本区常住户籍、60周岁以上的未参保自理口粮户老年人。
二、调整标准
参照《关于2017年调整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养老金人员养老金的通知》(沪人社规〔2017〕20号)精神,调整本区未参保城镇及未参保自理口粮户老年人养老补贴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720元、68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820元。
三、资金列支:
各街道实施未参保城镇老年人和未参保自理口粮户老年人养老补贴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负担,列入街道年度部门预算;各镇实施未参保城镇老年人和未参保自理口粮户老年人养老补贴所需资金,由区、镇两级财政按比例共同负担,发放按原渠道列支。
四、执行时间
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