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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扩大青浦区高龄老人医疗护理计划试点工作的通知

Qb3302000-2017-005

主动公开

青人社〔2017〕41号

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06.30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了保障本区高龄老人得到基本医疗护理,促进老年护理工作规范健康发展,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八个部门关于本市开展高龄老人医疗护理计划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6〕67号)、《关于本市高龄老人医疗护理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医监〔2016〕1号)有关精神及《关于印发青浦区高龄老人医疗护理计划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人社〔2016〕37号)具体要求,在夏阳、盈浦街道试点的基础上,将高龄老人医疗护理计划试点扩大至全区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
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居家为主、养老机构为辅”的原则,结合本区前期试点情况,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老年医疗护理服务资源,依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积极构建具有本区特色和群众需求的高龄老人医疗护理保障运行机制,把高龄老人医疗护理计划试点扩大至全区。
二、试点范围
试点范围由夏阳、盈浦街道,扩大至全区所有镇、街道。
三、试点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年满70周岁及以上,居住在本区范围内,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老人,可以申请居家医疗护理服务,经老年医疗护理需求评估达到一定等级的,可享受相应的护理服务。
 四、受理评估
(一)受理。各镇、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负责高龄老人医疗护理申请的受理、材料收集、信息录入工作;区医保中心做好审核确认工作。
(二)评估。在本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未实现全市统一操作之前,高龄老人医疗护理需求评估由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具体操作按市医保有关规定执行。
五、服务提供 
(一)服务机构。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护理站、护理院、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医疗机构,在向区卫生计生部门申请增加居家医疗护理服务后可参与高龄老人医疗护理试点服务。
(二)服务方式。根据护理轻、中、重度等级评估结果,明确服务项目、服务时间:老年医疗护理需求为轻度(照护二级)老人每周上门服务3小时,为中度(照护三、四级)老人每周上门服务5小时,为重度(照护五、六级)老人每周上门服务7小时。
(三)服务内容。试点期间,主要包括17项基础护理和11项常用临床护理以及相应的护理指导。基础护理主要包括:整理床单、面部清洁和梳头、口腔护理、会阴护理、足部清洁、协助进食/水、协助翻身及有效咳嗽、协助床上移动、压疮预防及护理、失禁护理、床上使用便器、留置尿管的护理、温水擦浴、协助更衣、床上洗头、指/趾甲护理、安全护理等项目。常用临床护理主要包括:体征监测、导尿、鼻饲、灌肠、吸氧、血糖监测、口服给药、肌肉注射、皮下注射、静脉血标本采集、物理降温等项目(除体征监测外,其他临床护理项目需遵照医嘱执行)。
护理服务机构根据评估结果,充分征询老人或其家属意见,制定相应的护理服务计划,经服务对象或其家属、监护人签字后,方可正式开展服务工作。服务内容、标准、流程等具体事项按照《高龄老人医疗护理服务管理规范(试行)》(沪人社医监发〔2013〕34号)、《高龄老人医疗护理服务标准(试行)》(沪人社医监发〔2013〕37号)等相关文件执行,并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市卫生计生部门相关规定动态调整。
(四)其他事项。
1.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将本街镇范围内享受居家医疗护理服务的老人的护理信息纳入健康档案管理。
2.上门巡诊和护理医嘱:无执业医师的医疗护理服务机构,可申请服务对象所在街道、镇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安排其家庭医生上门巡诊,并依据护理对象所患疾病情况和护理服务项目清单开具护理医嘱,其上门巡诊的相关费用,参照家庭病床有关规定纳入医保结算;有执业医师的医疗护理服务机构,由本机构执业医师上门巡诊并依据护理对象所患疾病情况和护理服务项目清单开具护理医嘱。
六、费用结算
(一)收费标准。高龄老人医疗护理服务收费标准,根据上门服务人员的执业资质按不同标准收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具体标准按照市物价部门核定价格执行。
(二)支付比例。高龄老人医疗护理服务费,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90%,其余部分由个人医疗账户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自负。对符合民政救助条件的高龄老人,其现金自负部分可按市、区相关规定给予相应补贴。
(三)结算方式。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部分,原则上由护理服务机构每个月与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结算一次;个人自负部分,应在享受居家医疗护理服务之日起的3个月内,向护理机构申请结算,因老人个人原因中止或终止护理服务,其发生费用及时结清。
七、护理培训
(一)资质要求。老年医疗护理服务人员应具有护理等相关执业(职业)资格及工作经历,且符合卫生和人社部门的标准和要求。
(二)培训补贴。护理员参加相关执业工种培训,符合条件的可按政策享受市、区相关培训补贴。
(三)培训机构。具有养老护理员(医疗照护)专业培训资质的机构可开展上岗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
八、监督管理
(一)老年医疗护理服务机构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与医保经办部门签订服务协议,约定在老年医疗护理服务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由双方共同遵守。
(二)老年医疗护理服务机构未经审核,擅自开展居家医疗护理或在提供服务中存在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行为的,由卫生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三)老年医疗护理服务机构、个人违反市相关配套文件管理规定,或者违反服务协议有关约定,造成医保基金损失或侵害参保人员权益的,由医保部门按照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处理。
(四)老年医疗护理服务机构应当参加第三方责任险,防范老年医疗护理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服务对象的人身或财产等风险损失,试点阶段其参保费用由区财政给予80%补贴。
九、部门职责
高龄老人医疗护理保障计划试点工作,是全区推进医养结合工作的重要部分,各有关部门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青人社〔2016〕37号,明确分工职责,做好试点具体工作,使高龄老人获得与身体状况相适宜的护理服务,减轻高龄老人护理费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