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青浦区扩大医保慢性病长处方工作范围的通知
Qb3302000-2017-006
主动公开
青人社〔2017〕46号
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07.31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根据《关于开展本市医保慢性病长处方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沪人社〔2015〕79号)、《关于青浦区开展医保慢性病长处方试点工作的通知》(青人社〔2016〕38号)文件精神,自2016年7月起,我区在金泽、华新、盈浦3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了医保慢性病长处方试点工作,方便了群众就医。为推广此项工作成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对象
(一)范围
1.开展机构:在已试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基础上,将开展本市医保慢性病长处方工作的范围扩大至全区所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开展病种:目前仍以高血压、糖尿病两种慢性病为试点病种,根据我区开展情况后适时进行调整。
(二)对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慢性病参保人员,可申请享受慢性病长处方服务:
1.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居住地属于试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行政区划范围内;
2.与试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家庭医生签约并且纳入慢病管理,且医疗服务依从性好(有积极参加意愿、主动配合家庭医生);
3.所患慢性疾病属于试点病种,且诊断明确、病情稳定、需要长期服用治疗性药物。
二、程序内容
(一)评估及签约
1.提供慢性病长处方服务医生的确定
提供慢性病长处方服务的医生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所属的家庭医生;二是具有医保结算资格并纳入医保执业医师库的执业医师。
2.享受慢性病长处方服务病人的确定
(1)自愿申请。有慢性病长处方服务需求的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对照政策条件,到所属家庭医生处自愿提出申请。
(2)进行签约。由家庭医生与参保人员签订服务协议,约定在慢性病长处方服务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由双方共同遵守。
(二)慢性病长处方服务内容
1.提供慢性病长处方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家庭医生相关要求
(1)应将与家庭医生签约的“诊断明确、病情稳定、需要长期服用治疗性药物”并且依从性较好的慢性病参保病人纳入慢病长处方试点工作;
(2)对纳入试点工作的参保病人,其慢性病处于稳定期,家庭医生单次可满足其慢性病所需的所有治疗性药物1~2个月的用量;
(3)在坚持使用质优价廉的国产药品前提下,合理配备常见慢性病的治疗性药品,由家庭医生根据参保病人的实际病情需要进行选择,满足其合理的用药需求。
2.享受慢性病长处方服务的参保人员相关要求
(1)需遵从签约家庭医生关于慢性病的就医路径、健康指导和建议等;
(2)在慢性病稳定期间,未经签约家庭医生同意及备案,不得从非签约家庭医生处配备高血压、糖尿病治疗性药物;
(3)如确需在非签约家庭医生处配备高血压、糖尿病治疗性药物的,应及时向签约家庭医生进行说明,并征得签约家庭医生同意及备案(急诊除外);
(4)应严格遵守医保、卫生有关参保病人的相关规定,保证专卡专用,不囤药,不浪费药。
(三)相关考核指标及费用的支付和管理
1.卫生行政部门应积极推进这项工作的开展;试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加强开具处方的管理,促进家庭医生合理用药。
2.医保部门应做好慢性病长处方相关药品费用的支付
(1)药品费用纳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保总额预算指标内;
(2)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因实行慢性病长处方试点工作而超总额预算指标的,按实补足。
三、其他
本通知未尽事宜,可参照沪人社〔2015〕79号、青人社〔2016〕38号文件精神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