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上一级

字号

打印

关于《青浦区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暂行办法》的操作意见

Qb3309000-2019-003

主动公开

青人社(2019)21号

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05.13

 

各镇(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
为贯彻落实《青浦区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暂行办法》(青人社〔 2017 20 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用人单位吸纳本区被征地人员申请区级就业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的操作意见。
一、补贴条件
注册并经营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除外)吸纳本区被征地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以及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补贴。
二、补贴享受形式
补贴实行先缴费后补贴的原则。
用人单位可申请按月享受补贴,具体是指按月进行补贴金额计算,并以实际申请月数计算补贴金额后集中发放的形式。
三、补贴标准
根据《 青浦区关于贯彻〈上海市被征地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 意见》(青府发〔 2017 17 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四、补贴申请
(一) 用人单位录用本区被征地人员满 6 个月后,可向经营地(服务场所)所在镇、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业务经办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原则上每次申请补贴月份不少于 6 个月。
(二) 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 .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并携带原件核对(持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新版营业执照的,只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并携带原件核对);
2 .《用人单位吸纳被征地人员补贴申请表》、《用人单位吸纳被征地人员补贴申请名册》和《用人单位吸纳征地人员身份及补贴额度申请表》(附件 1-3 );
3 .与被征地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4 .用人单位开户银行许可证。
五、补贴审批
镇、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受理用人单位的申请,在《用人单位吸纳被征地人员补贴申请表》上出具初审意见;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进行被征地人员的身份及缴费月份折算,在《用人单位吸纳征地人员身份及补贴额度申请表》上出具审核意见;区就业促进中心在《用人单位吸纳被征地人员补贴申请表》上出具审批意见。审批结果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公示无异议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六、补贴支付
审核通过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补贴资金下拨至镇、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由镇、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划拨至申请单位。补贴资金由区与镇财政按照 1:1 共同负担,街道部分由区财政负担。补贴资金由区财政先行全额列支,镇级负担部分通过区与镇财力结算上解。
 
附件: 1. 用人单位吸纳被征地人员补贴申请表
       2. 用人单位吸纳被征地人员补贴申请名册
       3. 用人单位吸纳征地人员身份及补贴额度申请表
 
 
 
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 5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