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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实施青浦区农业技能人才培养实训基地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Qb3303000-2018-006

主动公开

青人社〔2018〕53号

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12.18

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建立实施青浦区农业技能人才培养实训基地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浦区农业委员会

                                                                       青浦区财政局          青浦区旅游局
                                                                       2018年12月18日

关于建立实施青浦区农业技能人才培养实训基地的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提升本区农民职业技能水平,加快构建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体系,通过建立青浦区农业技能人才培养实训基地(以下简称“农业实训基地”),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现代农业园区,大力培养一批爱农业、懂技术、善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和具备农业实用技术的农民,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一)申报条件
农业实训基地应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现代农业园区:
1.建设主体。建设主体为依法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现代农业园区。产业特色明显,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生产技术领先,在本区域内有培训需求。
2.教学场所。有一个可供30名左右学员学习的场所,并且有一个可供实践教学的实训场所,有必要的教学设备。
3.师资团队。组建由农技专家、乡村工匠(农民师傅)、教学管理人员等组成的教学团队,开展理论指导、现场教学、实验实训,切实解决生产实际问题。
4.管理制度。有一套比较完善的培训工作规范和培训管理制度,并做到制度上墙。
5.经费投入。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并确保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如按规定可无法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的单位可由有相关部门出具证明)。
(二)培养项目
农业实训基地实施的培养项目原则上应为区域内农业技术含量较高、培养需求较大,且为其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现代农业园区的主体工种,包括种植、养殖、畜牧、农机、农产品、乡村旅游休闲服务等类别。
1.新型职业农民培训项目
2.农业实用技术培训项目
3.农民引导性培训项目
4.现代都市休闲农业服务类项目
(三)培养对象
农业实训基地的培养对象包括:
1.在本单位从事农业岗位工作并缴纳本市社会保险的从业人员(含在岗农民工,下同),包括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技能岗位从业人员,以及通过劳务派遣形式在本单位技能岗位上工作的从业人员;
2.年龄在60岁及以下,经认定在本单位正在或有意向从事基地认定培养项目的相关岗位工作的本区户籍人员。
3.经认定的基地认定培养项目相配套的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中从事相应农业类职业(工种)并缴纳本市社会保险的从业人员。
二、组织机制
由区农委、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旅游局成立青浦区农业技能人才培养实训基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基地建设的政策制定、沟通协调、监管指导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农委,主要负责受理审核、经费申请、培训管理、评估督导等日常具体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农委分管领导担任。
三、基地认定
(一)申报认定
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现代农业园区,结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训需求,可申报农业实训基地,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评审认定(必要时委托相关专家),并向社会公示。
(二)认定挂牌
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由领导小组批准并授予“青浦区农业技能人才培养实训基地”牌子,有效期为三年。实训基地挂牌后,应免费向区内有培训需求、与企业产业链相配套的上下游企业开放。
(三)动态管理
实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产业发展和培训需求,每年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实训基地进行复核一次,对不能继续发挥培养作用或不符合建设标准的提交领导小组审定予以核销,对有效期内不符合条件核销的基地应收回实训基地设施设备补贴资金。禁止实训基地从事与认定培养项目不一致的培训活动,禁止实训基地从事对外招生的培训活动。
四、项目确定
实训基地应根据本单位主体岗位工种确定相应的培养项目,项目应符合乡村振兴、现代都市农业发展导向。培养项目可按规定的职业标准、培训要求、评价实施方式开展;也可结合本单位农业岗位对相关技能的要求,自主开发培养项目,并制定培养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培养方案、培训计划大纲、培训课时、考核鉴定方案等内容,其中考核鉴定方案编制时可根据项目性质及单位实际情况,采用考核评估、考评结合等模式。
培养项目的实施方案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认定后,实训基地即可按照审核通过的方案组织实施相关培训。对实训基地原有经上海市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审核通过农民田间学校的培养项目,可直接纳入实训基地实施的培养项目范围。
五、组织实施
实训基地应严格做好项目开班过程中过程管理和日常维护,接受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管理和督导。
(一)组班备案
在培训实施前,实训基地对根据审核通过的培养项目组织开班,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经备案同意后方可开班。
(二)学员审核
在培训实施前,实训基地应做好学员初审工作,并持《学员花名册》到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学员审核确认。
(三)培训实施
实训基地在项目培训组织实施过程中,应按审核确定的项目实施方案实施培训,强化学员的农业技能实训。
(四)实施鉴定
实训基地在项目培训完成后,应按审核确定的考核鉴定方案,采用考核评估、考评结合等模式实施鉴定,鉴定完成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学员鉴定花名册》进行确认。
六、支持保障
(一)设施设备补贴
实训基地主要的实训设施设备应满足培养需要。为鼓励基地加大培养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实训基地在新购实训设施设备时予以50%的一次性配套补贴,每个基地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有效期内分三次在每年复核完成后核拨。实训设施设备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统一专用标识,用于认定项目的培训实训实施,不得挪作他用。
(二)项目开发补贴
对实训基地自主开发的培养项目,经审核后给予每个项目5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三)学员培训费补贴
1.补贴标准
由领导小组参照本市农业类专项职业能力项目、中小微企业集中培训项目、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培训项目等补贴标准,每年对实训基地的培养项目分别确定各项目的培训费补贴标准,并对外公布。实训基地组织学员参加培训鉴定合格后,根据确定的项目补贴标准,按鉴定合格人数给予100%培训费补贴。培训学员中途流失或鉴定不合格不符合补贴经费申请的,不予补贴。
2.补贴申请
实训基地应在符合补贴条件的学员鉴定合格后6个月内,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并办理补贴经费申请手续。
3.补贴核销
自实训基地申请补贴经费之日起三个月内,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后,由区农委将相应补贴经费核拨至实训基地的银行账户内。
(四)高技能人才建设措施
优先在实训基地和本区的上下游企业中选拔培育一批首席技师工作室,对入选区首席技师项目资助的单位和项目带头人按规定给予资助。鼓励实训基地与其上下游企业,根据人才培养的实际需要,开展各种农业类技能比武活动,充分发挥基地在培养农业类高技能人才等方面的示范带头作用,带动农民整体技能水平提升。
七、资金来源
按照本市关于运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工作的工作要求,区农业技能人才培养实训基地作为区地方教育附加区级统筹资金重点项目,由区农委向区企业职工职业培训工作协调小组申请并按照重点项目相关规定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