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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区级促进就业相关资金列支的社会保险费补贴计算基数口径的通知

Qb3301000-2019-003

主动公开

青人社〔2019〕47号

2019.11.22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促进就业相关资金列支的社会保险费补贴计算基数口径的通知》(沪人社就〔2019〕205号),经区政府同意,自2019年5月1日起,本区吸纳被征地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被征地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初创期创业组织带动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等区促进就业相关资金列支的社会保险费补贴,其补贴标准计算中所使用的缴费基数,由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调整为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

        特此通知。





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浦区财政局

2019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