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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浦区征地业务档案管理 操作细则》的通知

Qb3302000-2020-001

主动公开

青人社〔2020〕29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08.03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02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正式实施,为进一步加强本区征地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档案作用,全面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及利用档案,现就征地业务材料的收集、整理、移交以及档案室相关工作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一、收集

街镇征地业务经办人员在完成征地项目打印《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后,以项目为单位,按照《征地业务材料归档排序规则》(附件1)收集待归档业务材料。

二、整理

街镇征地业务经办人员按照以下要求对征地业务材料进行整理:

(一)《备案证明》出具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征地业务材料整理完毕。

(二)征地业务材料以项目为单位,以《备案证明》作为主件,置于卷首。其他征地业务材料作为附件,按排序规则要求进行排列。

(三)附件纸张规格必须是A4纸规格,如有A3纸将其对折成A4纸规格。凡小于规定标准的附件材料,必须粘贴在空白的A4纸规格上。单张材料双面都有有效信息的,不得粘贴。不得夹有与征地业务无关的废页。

(四)街镇征地业务经办人员对业务材料编写页码,反面有有效信息材料,也需编号。

(五)街镇征地业务经办人员对每个项目单独立卷,并编写目录,置于首页。

三、移交

(一)街镇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第一周与区保障服务中心进行上一季度征地业务材料移交,具体时间安排由区保障服务中心下发。季度征地业务材料移交范围为《备案证明》日期在该季内的所有项目。

(二)区保障服务中心征地档案管理人员根据待归档征地业务材料要求进行检查,符合要求的予以接收,并在《征地业务材料移交单》(附件2)上签字确认;不符合要求的,应在告知问题后将征地业务材料退还给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征地业务经办人员,并将问题予以记录。

(三)待归档征地业务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质量要求:

1.征地业务材料应是影像扫描时的原件。

2.征地业务材料必须清晰、完整。已破损的文件应予以修整,字迹模糊或易褪变的文件、热敏传真纸文件应予以复印。

四、保存管理

确保征地档案库房内的征地档案无受损、丢失等情况,库房内征地档案柜架排列按照要求设置,归档资料标识清晰,内容无误。文件、材料的归档全部使用征地档案专用档案盒,具体排序要求参照附件1,确保各类资料完整准确。征地业务档案保管期限设定为长期。

五、查询借阅

严格规范查询、借阅管理制度,对查借阅征地业务档案者必须凭单位介绍信或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个人仅可查询、复印与本人有关材料信息),核对后经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并填写统一的查(借)阅单(附件3),写明借阅责任人、联系方式、使用用途、借阅时限等。对已查询的征地业务档案,做好登记后并将其放回归档原处,以免档案丢失。

六、档案室管理

(一)专人管理,外人不得擅入。

(二)严格遵守征地业务档案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严防破坏和窃密。

(三)认真保管征地档案资料,未经允许不准携带征地档案外出,不准将征地业务档案外借,严防遗失。

(四)做好防火、防盗、防灰、防虫、防光、防潮、防霉、防高温、防高湿等“九防”工作。

(五)库房内严禁吸烟,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食物。

(六)库房内保持整洁和通风良好,定期开关空调。

(七)经常检查库房内电源线路及其他安全设施,及时排除各种隐患。

(八)保持库房内卫生,征地业务档案入库要作消毒处理。

(九)库房和档案柜钥匙妥善保管,人离落锁。

(十)库房内征地业务档案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及时解决。

(十一)本制度由青浦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征地业务材料归档排序规则

2.征地业务材料移交单

3.征地业务档案查(借)阅单

(此页无正文)

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8月3日

附件1

征地业务材料归档排序规则

主件: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备案证明

附件:

1.关于被征地人员办理就业和社会保障核定意见及备案申请

2.关于办理被征地人员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手续的申请报告

3.征地批文

4.街镇政府请示就业和保障方案的文件

5.区政府批准就业和保障方案的文件

6.被征地人员落实就业和保障方案的公告

7.被征地人员人数确认表

8.被征地人员花名册

9.被征地人员落实保障方案确认书签署及告知情况及确认书

10.委托协议及支付协议

11.其他申请材料

12.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准予备案的通知

13.被征地人员落实社会保障选择书

14.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备案名册

15.其他办理资料

附件2

征地业务材料移交单

街镇:

总本数:本(其中,补交本数:本)

注:“结案年月”为《备案证明》出具年月。所有项目(包括补办项目)按照“结案年月”为第一条件、《备案证明》文号为第二条件正序排列。

移送方:接收方:

移送人员签名:接收人员签名:

日期:日期:

附件3

征地业务档案查(借)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