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浦区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Qb3303000-2020-023
主动公开
青人社〔2020〕58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12.25
各相关单位:
现将《青浦区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浦区财政局
2020年12月25日
青浦区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实施办法
为加快提升我区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推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实施办法》(沪人社职〔2019〕92号)、《青浦区技能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1年)》(青委办〔2019〕77号)等文件精神,本区将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并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服务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围绕本区三大两高一特色产业布局,聚焦重点领域、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全面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新型学徒制,进一步发挥企业主体作用,通过企校合作、工学交替方式,组织企业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人员参加新型学徒培训,促进企业技能人才培养,为促进本区劳动者更高质量就业,实现本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
二、主要内容
(一)培养对象和培养模式
学徒培训以与学徒制实施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的技能岗位新招用人员和转岗人员为培养对象(含用工单位劳务派遣人员)。
新招用人员认定依据为从学徒制实施单位认定之日起前6个月至认定后1年内招录的员工(以实施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日期为准)。转岗人员认定依据为因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或工作需要等原因,工作岗位发生调整的技能从业人员,需由实施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确认。
实施单位可结合生产实际自主确定培养对象,采取“企校双制、工学一体”的培养模式,即由实施单位与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培训中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等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采取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等模式,以一企一校、一企多校或一校多企等形式培养学徒。
(二)培养主体职责
学徒培养的主要职责由所在实施单位承担。实施单位应与学徒签订培养协议,明确培训目标、培训内容与期限、质量考核标准等内容。实施单位委托培训机构承担学徒的部分培训任务,应与培训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培训的方式、内容、期限、费用、双方责任等具体内容,保证学徒在实施单位工作的同时,能够参加由培训机构组织实施的系统、有针对性的专业知识学习和相关技能训练。培训机构与实施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后,对学徒进行非全日制学籍注册,加强在校学习管理。实施单位应加大对学徒制培养的投入力度,制定相应激励政策,规范使用培训资金。
(三)培养目标和主要方式
学徒培养目标以符合实施单位岗位需求的中、高级技术工人为主,培养期限为1—2年,特殊情况可延长至3年。培养内容要以实施单位为主导确定培养任务,由实施单位与培训机构分别承担,主要包括通用素质课程、专业基础课程、操作技能课程等,三者占学时总比一般为20%、20%和60%,其中,通用素质课程包括企业文化、职业素养、工匠精神、安全生产规范、相关法律法规等,专业基础课程和操作技能课程可按培养目标由实施单位自行确定。
实施单位主要通过导师带徒方式,培训机构主要采取工学一体化教学培训方式。学徒培训期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结业(毕业)考核,合格者取得相关证书(职业资格等级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实施单位自主对学徒进行技能考核评价。
三、实施条件
(一)基本条件
新型学徒制实施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建立较完善的职工培训制度;建立待遇与技能挂钩的激励机制;技能劳动者占职工比例达60%以上。
(二)确定培养对象和学徒导师
培养对象由实施单位根据生产实际自主确定,其所在岗位应对技能要求较高,需经专门培养和训练。实施单位应与学徒签订培养协议(样本见附件9),明确培养目标、培训内容与期限、鉴定考核办法、配套证书、服务期限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实施单位应选拔企业首席技师工作室带头人等优秀高技能人才担任学徒的导师。导师和学徒签订带教协议。导师要着重指导学徒进行岗位技能操作训练,使之能够具备从事相应技能岗位工作的能力。
(三)选择培训机构
实施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自主选择具备相应办学条件的职业院校、社会培训机构、企业培训中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等培训机构共同实施学徒培养,并与其签订合作协议,建立企校双师联合培养制度,明确培训的方式、内容、期限、费用、双方责任等具体内容。培训机构应为学徒安排具备培养岗位相应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水平的指导教师,做好与企业实践技能衔接。
(四)制定培养计划
实施单位应结合生产实际和岗位技能要求,会同培训机构制定学徒培养计划,内容包括学徒培养方案和考核评价方案。培养计划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实施。
四、实施方式和步骤
(一)申报和认定实施单位
符合条件的企业拟实施新型学徒制项目,可向注册地所在的镇(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区就业促进中心提出申请,由所属镇(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区就业促进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完整性检查,材料齐全后由区就业促进中心进行初审并按规定组织专家评审(5—7人),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科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单位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并报市就业促进中心备案后,可实施企业新型学徒制。
企业申报时应按照《青浦区企业新型学徒制申报材料受理清单》(附件1)提交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单位申报表》(附件2)、《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计划》(样张见附件3)、实施单位与培训机构草签的企校合作协议(样张见附件4)、《企业新型学徒制师资配备表》(附件5)等。
(二)项目录入和材料备案
实施单位应在本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3.0)内(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做好项目信息录入,由区就业促进中心进行审核。培训实施前,实施单位应将以下材料报区就业促进中心备案:经认定的学徒培养计划、实施单位与学徒签订的培养协议、实施单位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师资配备情况、学徒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
(三)开班注册和组织培训
实施单位和培训机构应在认定之日起一年内启动开展学徒培养,并完成信息系统相关操作。实施单位应在信息系统及时注册学徒基本信息。培训机构应在开班两周内完成信息系统开班注册。实施单位和培训机构应按照评审通过的培养计划及协议确定的任务分工组织实施新型学徒制培养工作。培养周期内实施单位和培训机构应加强过程管理,做好带教培训视频资料(视频资料不低于10次,每次时长不低于1课时,并能反映整个周期内三类课程的形式和内容)、教学资料、学员档案等存档备查工作。
(四)督导检查
培训过程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通过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日常督导和考核评价的督考。区就业促进中心和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不定期对实施单位正在开展的培训进行抽查和质量监管。督导工作结果作为培训补贴经费核销依据之一。
(五)考核评价
学徒培训期满,实施单位和培训机构应按评审通过的培养计划对学徒进行考核评价,并出具评价结果。学徒根据考核评价有关规定和培养协议的约定,参加考核评价且合格的,可按规定取得相应评价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职业资格鉴定项目、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按照本市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项目按照本市技能等级认定有关规定实施。
实施单位自主对学徒进行考核评价,应按评审通过的考核评价方案实施。实施单位应在考核前15个工作日向区就业促进中心提出考核申请,提交《企业新型学徒制自主考核项目申请单》(附件6)。区就业促进中心在考核当日派专人到现场督考,并对现场情况进行记录。实施单位应将考核评价成绩录入信息系统,并将考试试卷、经确认的考核结果等材料留存归档。
(六)企业评价和工作总结
对参加培训并完成考核评价的学徒,实施单位应组织开展企业评价,客观、全面、系统地反映学徒在培训周期内掌握专业知识和技能训练的综合情况。企业评价以书面形式体现,评价结果由实施单位录入信息系统。实施单位完成学徒培养任务后,应全面总结工作经验,形成工作小结。
(七)补贴申请和核拨
实施单位完成所有培训任务的六个月内,以整班形式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学徒培养周期为2—3年的,实施单位在完成年度培训任务后的六个月内,以整班形式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年度补贴。培训补贴对象应为实施单位在职职工,并缴纳本市社会保险。实施单位需提交的补贴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审批表》(附件7)、《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花名册》(附件8)、单位银行基本账户信息和相关票据凭证等。
补贴申请材料由实施单位所属镇或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进行初审,材料齐全后由区就业促进中心审核,符合条件的实施单位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批通过并按规定公示后,补贴经费核拨至实施单位的银行账户。实施单位完成经评审通过的学徒制培养计划后,还需扩大培养规模的,可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备案通过后可继续实施原项目的学徒制培养,原则上,扩大规模培养人数中,新招用人员一般不少于总人数的50%。
五、相关制度和配套政策
(一)健全学徒培训的投入机制
学徒在学习培训期间,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等规定支付工资,且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实施单位按照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向培训机构支付学徒培训费用,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符合政策规定的可申请新型学徒制培养费用补贴。实施单位根据学徒制培养计划向承担带徒任务的导师发放导师带徒津贴,津贴标准由实施单位确定,津贴由企业承担。实施单位还可结合学徒培养需要,对学徒开展在岗培训、业务研修等,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可从实施单位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二)实施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政策
对实施单位给予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根据区域经济发展、培训成本、物价指数等情况逐步提高。本区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在符合沪人社职〔2019〕92号规定的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条件基础上,符合补贴条件的本区实施单位可再申请区级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每人每年2000元。本区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标准(含市级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为:对新招用人员,培训达到初级工水平的(总课时不低于800课时),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培训达到中级工水平的(总课时不低于1000课时),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培训达到高级工及以上水平的(总课时不低于1200课时),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0元,学徒完成培训和考核鉴定并经实施单位评价合格的,按补贴标准给予100%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转岗人员参加学徒制培训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培训后经考核鉴定取得相应评价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并经实施单位评价合格的,按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培训后经考核鉴定未能取得相应证书,但实施单位评价合格的,按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学徒培养项目配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根据学徒培养计划经评审确定的参照等级和上述补贴比例予以补贴。对参加学徒培训的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按本市相关政策给予社保补贴。
六、工作要求
(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区财政局统筹推进本区新型学徒制实施工作,及时足额拨付补贴资金,健全资金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对学徒培训教材开发、师资建设、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平台开发等基础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建立培训质量评估监管机制,做好培训过程督导评估和跟踪检查。
(二)各镇、街道和各相关单位要广泛动员本区用人单位、培训机构和劳动者积极参与企业新型学徒制项目,扩大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影响力和覆盖面,完成辖区内新型学徒制培养的各项任务目标。积极落实学徒制补贴政策,鼓励各镇、街道制定相关配套政策。
七、其他
(一)学徒在参加新型学徒制培养项目的同时,还可以根据需要参加其他技能类培训项目,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
(二)实施单位享受过学徒制培训补贴的,不得就相同的培训项目在其他资金渠道重复申请培训补贴。
(三)学徒制培训补贴按年度拨付,培训补贴和学徒制推进过程中的工作费用,从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区域重点项目部分列支。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青浦区企业新型学徒制申报材料受理清单
2.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单位申报表
3.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计划
4.企校合作协议(实施单位与培训机构)
5.企业新型学徒制师资配备表
6.企业新型学徒制自主考核项目申请单
7.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费用补贴审批表
8.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费用补贴花名册
9.学徒培养协议(实施单位与学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