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青浦区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工作的通知
Qb3302000-2021-002
主动公开
青人社〔2021〕12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03.19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本区被征地人员在政策调整后就业和参加社会保险缴费的各项补贴,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7〕15号)、《青浦区关于贯彻〈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青府发〔2017〕17号)和《关于青浦区原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被征地人员以及征地养老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青府发〔2017〕18号)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通知。
一、适用范围及补贴标准
按照《青浦区关于贯彻〈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青府发〔2017〕17号)和《关于青浦区原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被征地人员以及征地养老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青府发〔2017〕18号)的规定标准执行。
二、申请要素
(一)用人单位申请市级就业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用人单位申请市级就业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的条件、申请材料和办事流程,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援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沪人社就发〔2016〕54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用人单位申请区级就业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1.申请条件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除外)吸纳本区被征地人员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以及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补贴。
2.申请材料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并携带原件核对(持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新版营业执照的,只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并携带原件核对);
(2)《用人单位吸纳被征地人员补贴申请表》、《用人单位吸纳被征地人员补贴申请名册》和《用人单位吸纳征地人员身份及补贴额度申请表》;
(3)与被征地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4)用人单位开户银行许可证;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为应当审核的其他内容。
3.办事流程
(1)用人单位录用被征地人员满6个月后,可向被录用人员户籍所在地镇、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经办部门提出补贴申请(经营地在外区的用人单位吸纳本区被征地人员就业的,可向本区就近的镇、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经办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原则上每次申请补贴不少于6个月。
(2)镇、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经办部门收到用人单位申请材料后,应及时进行初审,并在《用人单位吸纳被征地人员补贴申请表》上出具初审意见。初审通过的,报区就业促进中心;初审未通过的,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并告知原因。
(3)区就业促进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用人单位吸纳被征地人员补贴申请表》上出具审核意见,并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批。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批,签署审批意见。
(4)审核通过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补贴资金下拨至申请单位。补贴资金由区财政全额列支,镇级负担部分通过区与镇财力结算上解。
(三)被征地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申请区级社会保险费补贴
1.申请条件
被征地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被征地人员延长缴费期间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可以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
2.申请材料
(1)被征地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
(2)《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表》;
(3)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出具的被征地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4)被征地人员实名制银行结算账户借记卡(存折)复印件;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为应当审核的其他内容。
3.办事流程
(1)被征地人员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费并扣缴成功后,可向本区镇、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经办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2)镇、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经办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及时进行初审,并在《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表》上出具初审意见。初审通过的,报区就业促进中心,初审未通过的,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告知原因。
(3)区就业促进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表》上出具审核意见,并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批。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批,签署审批意见。
(4)审核通过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补贴资金下拨至申请人个人帐户中。补贴资金由区财政全额列支,镇级负担部分通过区与镇财力结算上解。
三、其他事项
本通知由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浦区财政局负责解释。本通知自2021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3月31日。
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青浦区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暂行办法》的操作意见(青人社〔2019〕21号)作为本通知的操作意见继续实施。
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浦区财政局
2021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