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浦区首席技师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Qb330300020260031
主动公开
青人社〔2026〕10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09.18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本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发挥高技能人才示范引领作用,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23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沪人社职〔2023〕34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上海市首席技师资助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职〔2016〕83号)等文件精神,现制定《青浦区首席技师资助项目管理办法》,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9月18日
青浦区首席技师资助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推进本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发挥高技能人才示范引领作用,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23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沪人社职〔2023〕34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上海市首席技师资助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职〔2016〕83号)《中共青浦区委 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才工作推动战略赋能区建设的若干意见》(青委发〔2024〕1号)和《关于加强新时代青浦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青人社〔2026〕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首席技师,是指具有较高技能水平、良好职业道德、丰富实践经验、较强组织能力及突出贡献,且由本区企业和职业培训机构选聘担任首席技师职务的高技能人才。
本办法所称青浦区首席技师资助项目,是指依据申报条件要求,由企业或单位申报,经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评审、认定并给予资助的首席技师项目。资助项目紧密围绕本区“3+3+3+1”现代化产业体系,优先支持区域急需紧缺职业(工种)和重点产业领域项目,以本区企业为主体实施推进。
第三条(选聘条件)被聘为首席技师的高技能人才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一线岗位上直接从事生产或技能培训工作,掌握关键技术、能够带领团队解决生产过程中的实际问题,或擅长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总结先进操作法等,或在传技带徒、培养技能人才等方面成绩显著;
(二)具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技师及以上技能水平(或相同水平);对于从事职业尚无国家职业标准的,如在本岗位长期工作且做出突出贡献、具有一定绝技绝活且在同行业中具有较高声誉,符合聘任条件,经过行业内水平认定后,也可聘为首席技师。
第四条(选聘原则)首席技师的选聘应坚持德才兼备、好中选优、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选拔对象的先进性和选拔程序的规范性。选拔对象必须经过公示,得到职工群众的广泛认可。首席技师由其所在单位按上述基本条件和办法自主选聘。
第五条(资助标准)对被评为青浦区首席技师项目的单位,按10万元/项目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
青浦区首席技师资助项目带头人个人纳入区人才队伍管理,对带头人个人按2万元/年的标准给予技能津贴资助,通过首席技师项目考核的最长资助周期为5年。
对追加资助的首席技师项目单位,按10万元/项目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追加资助。对追加资助的项目带头人个人不再追加资助。
各首席技师资助项目所在单位应配套给予不低于10万元的工作经费,用于首席技师带徒津贴、攻关项目补贴、日常工作经费等。
第六条(资金用途)资助及追加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资助企业完善首席技师制度、首席技师工作室及首席技师团队建设等,如资助首席技师及其团队开展培训进修、技术交流、著作出版、带徒传技、创新科研、技术攻关及其他相关待遇等。
第七条(资金管理)资助资金管理遵循以下要求:
(一)严格实行项目管理,完善项目经费管理制度,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二)资助资金、追加资助资金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
(三)及时使用资助或追加资助资金,在资助周期内使用完毕;
(四)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定期对首席技师资助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资金使用不当,或有违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追回资助资金。
第八条(资助项目申报条件)青浦区首席技师资助项目由首席技师所在的企业、职业院校或社会培训机构提出申报。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建立健全首席技师制度。规范首席技师选拔聘用,按照德才兼备、公开透明的原则选拔聘用首席技师,明确聘用工作程序和办法,严格按照既定条件选拔、聘用首席技师;
(二)发挥首席技师带头作用。已建立首席技师工作室或项目班组等工作团队,并已为其提供资金、场地、设备、设施、人员等方面的支持。已获得市级及以上技能奖项、科研技术攻关奖项,或已有显著项目产出和经济效益的,可优先申报;
(三)落实首席技师相应待遇。已实行首席技师岗位津贴或给予其他薪酬待遇激励,并为首席技师交流学习、培训进修等创造条件。申请资助的首席技师须在聘期内;
(四)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按规定提取使用职工教育经费组织开展职工职业技能培训,积极参与技能竞赛、技能比武、技师继续培训等活动。
第九条(追加资助项目申报条件)申报追加资助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已完整运行一个资助周期。本办法施行前已立项项目的资助周期,按其立项年度适用的原文件规定执行;本办法施行后立项项目的资助周期为五年;
(二)项目已建立首席技师实体工作室;
(三)项目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期满考核评定为运作情况优良;
(四)项目制定并明确了下一阶段创新创造、带徒培训等工作任务及目标,且有相应的人、财、物保障;
(五)项目带头人在近三年参加过技师继续培训的,可优先申报;
(六)每个首席技师项目只可申请一次追加资助;已获得追加资助的项目,不再受理其追加资助申请。
第十条(评审程序)首席技师资助项目和追加资助项目申报、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申报,下发年度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名额、时间及有关要求;
(二)各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推荐。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按实填写资助申请表或追加资助申请表,并向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镇(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报送申报材料;
(三)各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申请条件及要求,严格审核企业单位的申请表及申请材料并出具初审意见,按时将确定的候选项目报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开展差额评审,择优拟定资助和追加资助项目名单,经向社会公示后公布名单,并按规定将资助经费下拨至申请企业及首席技师个人。
第十一条(择优推荐)对符合条件的区首席技师资助项目,择优推荐申报上海市首席技师资助项目。
第十二条(项目任务)资助期间,首席技师资助项目的工作任务包括:
(一)组织并带领团队承担技术革新、技术攻关任务;
(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总结先进操作法等;
(三)积极带徒传技,为行业、企业培训、培养技能人才;
(四)保质保量完成项目所在单位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项目管理)首席技师资助(追加资助)项目日常运作及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为该项目带头人。项目应按既定的规章制度及目标任务积极开展活动、规范日常运作;项目所在单位应与该项目带头人签订目标任务责任协议,并实施定期考核。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首席技师资助(追加资助)项目的日常指导和监管。
第十四条(年度考核)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末对首席技师资助(追加资助)项目开展年度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项目带头人个人进行资助。对项目运行存在的问题,要求相关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符合要求的取消资助。
第十五条(届满考核)在资助周期届满前,由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届满考核。考核可直接组织专家开展或委托具有相关评估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考核可采用实地考察、资料核查、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等多种方法。考核内容应包含以下要素:
(一)硬件建设,如工作室场所、设备设施等;
(二)内部管理,如规章制度、规划计划、财务管理台账、工作档案、会议记录等;
(三)资金投入,如资助资金使用情况、配套资金投入情况等;
(四)项目成果,如技术技能创新产品、攻关项目成果、先进操作法、课题成果、教材、著作成果等;
(五)人才培养,如带徒人数、培训人数、人员成长成才情况等;
(六)社会效应,如为本行业或其它企业提供支持、协作、交流等,积极参与技师协会活动、技能竞赛等各项技能人才培养工作。
第十六条(资金渠道)对企业的资助(追加资助)资金从区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列支。对首席技师项目带头人的资助资金从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列支。本办法内的资助标准与本区其他高技能人才资助政策有相近之处的,按照同类资助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实施。
第十七条(废止条款)《关于进一步做好“十四五”时期青浦区首席技师资助工作的通知》(青人社〔2020〕54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立项项目的资助周期、考核及资金拨付等事项,按原文件规定继续执行。
第十八条(施行日期)本办法由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