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
Qb3101000-2015-001
主动公开
青人社〔2015〕23号
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04.13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9〕1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九部门《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的通知》(沪人社就〔2014〕703号)精神,为进一步营造鼓励创业带动就业的社会氛围,形成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勇于创业新机制,健全创业带动就业体制机制,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创业
鼓励具有本区户籍全日制高校毕业5年以内的大学生(以下简称“大学生”)、35周岁以下青年(以下简称“青年”)和其他劳动者,通过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和创业扶持,创办各类经济组织,包括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以下统称“创业组织”),通过创业并带动就业。
二、创业补贴
从2015年1月1日起,凡在本区注册成立的创业组织,带动本区户籍劳动力2人及以上就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缴纳社会保险(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下同)、并能正常经营的,给予创业组织相应的创业补贴。
三、补贴标准
(一)初创期扶持补贴
创业组织办妥开展经营活动所需的各类证照,并办理用工登记备案、缴纳社会保险等手续,先给予初创期扶持补贴4000元;创业组织正常经营满半年后再给予创业扶持补贴6000元。
大学生创业满一年后能正常经营的,在第二年再给予3 万元补贴;青年创业满一年后能正常经营的,在第二年再给予2 万元的创业扶持补贴。
(二)社会保险费补贴
1.大学生创业:给予创业者全额社会保险费补贴,补贴标准为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个人和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补贴期限为三年,自创业组织开办之日(以营业执照为准)算起。
2.青年创业:给予创业者全额社会保险费补贴,补贴标准为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个人和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补贴期限为两年,自创业组织开办之日(以营业执照为准)算起。
3.其他劳动者创业:给予创业者全额社会保险费补贴,补贴标准为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个人和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补贴期限为18个月,自创业组织开办之日(以营业执照为准)算起。
4.带动就业人员:创业组织每带动一个本区劳动力就业满一年给予一次性补贴1000元。以创业组织社保账户为带动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每月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个人和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为18个月。带动就业一次性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的人数,按小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最多补贴7人,个体工商户最多补贴3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最多补贴15人,以办理用工登记备案、缴纳社会保险为准。
(三)创业服务补贴
1.创业培训补贴:创业者参加由市、区创业指导部门开办或认定的培训机构进行创业培训,在培训期间给予一次性交通误餐补贴500 元。
2.创业贷款贴息:创业组织通过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贷款的,在获得市小额贷款贴息支持的基础上,按时、提前还清本息,再按创业组织从业人数给予每人每年1000 元的贴息额度,但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实际发生的利息。创业组织虽发生逾期(6 个月内),但在代位清偿前还清本息的,在保持人员岗位稳定的前提下,对贴息不足或未贴息的部分给予补贴。
3.创业房租补贴:创业组织在获得市创业房租补贴支持的基础上,再按创业组织从业人数给予每人每年1000元的补贴额度,但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实际发生的房屋租金。
4.创业跟踪服务: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创业服务机构,帮助创业组织办理工商登记、机构代码、税务登记、用工登记、社会保险费缴交等手续并进行后期跟踪服务,经区、街镇就业服务部门认可后,给予服务机构按每月每户100元的服务费补贴。
5、创业孵化基地补贴:鼓励各街镇按照市创建创业型城区(社区)的要求,建立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为创业组织提供创业服务。经市认定为创业孵化基地并规范运作的,考核后每年给予不高于70万元的运作费补贴;经市认定为创业园区并规范运作的,考核后每年给予不高于30万元的运作费补贴;经区认定为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并规范运作的,考核后每年给予不高于10万元的运作费补贴;各街镇要对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建设给予必要的支持。
6、专家志愿服务补贴:发挥上海市创业指导专家志愿服务团青浦分团在创业型城区(社区)创建中的作用,鼓励创业指导专家为创业者开展市场分析、投资评估、信贷融资、经营诊断等服务,指导创业型城区(社区)开展创业指导、创业展示、创业竞赛等活动,促进创业型城区(社区)创建工作,每年给予青浦分团专家服务活动经费20万元。
四、资金来源
本实施意见所涉及的资金,在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五、其他
(一)非本区户籍的大学生、青年和其他劳动者来青浦创业并带动本区劳动力 4人及以上就业的,参照本实施意见享受相应的补贴。
(二)如市级出台相同补贴政策,按照先市后区原则享受相应的补贴,不足部分由区补贴,但不得重复享受。创业孵化基地补贴办法另行制定。
(三)本意见实施期自 2015 年1 月1 日起至2017 年12月31 日止。
(四)本实施意见由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浦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浦区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