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6年调整本区未参保城镇老年人养老补贴标准的通知
Qb3101000-2016-004
主动公开
青人社〔2016〕48号
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08.23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本区未参保城镇老年人的生活,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结合本区实际,经区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本区未参保城镇老年人的养老补贴标准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对象
具有本区城镇户籍10年以上、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未参保城镇老年人。
二、调整标准
参照《关于2016年调整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养老金人员养老金的通知》(沪人社农发〔2016〕27号)精神,调整本区未参保城镇老年人养老补贴标准,每人每月增加90元,由原来的每人每月63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720元。
三、资金列支
各街道实施未参保城镇老年人的养老补贴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负担,列入街道年度部门预算;各镇实施未参保城镇老年人的养老补贴所需资金,由区、镇两级财政按比例共同负担,各镇按实列支,区级承担部分纳入区与镇财力结算。
四、执行时间
从2016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
五、发放办法
未参保城镇老年人养老补贴的具体发放,按照原有渠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