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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青浦区征地养老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

Qb3101000-2017-001

主动公开

青人社〔2017〕18号

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03.31

各镇、街道,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完善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社会保障,逐步提高征地养老人员待遇水平,促进本区城乡发展一体化,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7〕15号)和《关于青浦区原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被征地人员以及征地养老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青府发〔2017〕18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相关待遇通知如下:
一、管理模式
各镇、街道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实行区级统筹管理。
二、统筹内容
征地养老人员各类养老、医疗及相关待遇均属于统筹范围,具体为征地养老生活费、节日补助费、丧葬补助费及一次性救济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和医疗保障待遇补贴等费用。
三、资金筹集
各镇、街道认真做好征地养老人员年度资金测算和预算编制工作。各镇资金由区财政每月代划入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征地养老统筹专户,每月和各镇结算一次;夏阳街道、盈浦街道负担部分由区财政全额承担,列入街道部门预算;香花桥街道负担部分按原渠道由上海青浦工业园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征地养老人员医疗保障待遇补贴资金中的镇级负担部分由区财政统一划拨,街道负担部分由各街道列入部门预算,资金在规定时限内划拨至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征地养老统筹专户。
四、经办服务
征地养老经办服务工作由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管理,各镇、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具体承办。
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完善征地养老业务、财务等经办管理制度,做好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对各镇、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的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
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负责计算医疗保障待遇补贴资金。
各镇、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做好征地养老人员养老待遇每月发放申报、基本信息维护和待遇领取资格认证,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
五、医疗保障待遇补贴
医疗保障待遇补贴是指征地养老人员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人员在相同年龄段、相同就医情况下医疗待遇差额的补贴,包括个人医疗账户资金差额补贴和医疗费用待遇差额补贴。
个人医疗账户资金差额补贴是指征地养老人员参加居民医保后,参照相同年龄段职工医保每个医保年度个人医疗账户计入资金对其发放补贴。
医疗费用待遇差额补贴是指一个自然年度内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享受居民医保后的自负部分与职工医保自负部分的差额补贴。
征地养老人员年度医疗待遇差额补贴计算方法由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根据本市有关医保政策制定,并作同步调整。
六、费用发放
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由各镇、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每月做好发放申报,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审核,每月15日发放到养老人员银行账户,如遇法定节假日,提前发放。
征地养老人员节日补助费、丧葬补助费及一次性救济费的发放和报销方式,按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由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确定。
征地养老人员医疗保障待遇补贴中的个人医疗账户资金差额补贴,由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发放;医疗费用待遇差额补贴,由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在每年2月底前统计上年度征地养老人员医疗费用数据、计算补贴明细费用,由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复核后发放。
七、相关问题的处理
征地养老人员中残疾人员的医疗费用补贴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会同区残联人联合会等部门另行制定。
征地养老人员中民政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补贴办法,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会同区民政局等部门另行制定。
征地养老人员参加职工基本社会保险的,其在享受职工社会保险待遇期间不适用本通知。
各镇、街道原有的征地养老人员医疗费用补贴政策,由各镇、街道参照执行。
八、其他
本通知由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浦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3月31日。本区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