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浦区被征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Qb3101000-2017-002
主动公开
青人社〔2017〕19号
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03.31
各镇、街道,有关单位:
现将《青浦区被征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浦区财政局
2017年3月31日
青浦区被征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暂行办法
为落实本区被征地人员在社会保障政策调整后的医疗保障待遇,确保被征地人员在一次性缴费待遇享受期满至未领取养老金期间享受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7〕15号)、《青浦区关于贯彻〈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青府发〔2017〕17号)、《关于青浦区原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被征地人员以及征地养老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青府发〔2017〕18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的本区就业年龄段的被征地人员。
(二)原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被征地人员中剩余待遇享受期满至领取养老金期间仍未就业的人员。
二、补贴标准
上述人员按规定参加居民医保后,每年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区财政给予50%的补贴。
三、补贴发放
(一)上述人员在集中缴费期内参加居民医保的,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在集中缴费期结束后(每年1月底前),将当年参保名单与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供的全区被征地人员名单进行比对,筛选出符合补贴条件的被征地人员,将相关人员的个人缴费金额提供给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各镇、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在收到比对名单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涉及人员的缴费补贴发放。
(二)上述人员在年度中途参加居民医保的,由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在每月15日前,将上月的参保名单与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供的全区被征地人员名单进行比对,筛选出符合补贴条件的被征地人员,将相关人员的个人缴费金额提供给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各镇、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在收到比对名单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涉及人员的缴费补贴发放。
四、相关问题的处理
上述人员中的残疾人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补贴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会同区残疾人联合会另行制定。
五、其他
本办法由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浦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