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浦区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Qb3101000-2017-003
主动公开
青人社〔2017〕20号
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03.31
现将《青浦区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浦区财政局
2017年3月31日 各镇、街道,有关单位:
青浦区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暂行办法
为落实本区被征地人员在政策调整后就业和参加社会保险缴费的各项补贴,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7〕15号,以下简称《办法》)、《青浦区关于贯彻〈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青府发〔2017〕17号)和《关于青浦区原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被征地人员以及征地养老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青府发〔2017〕18号)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办法》实施后的本区就业阶段被征地人员和《办法》实施前本区原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但未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人员。
二、补贴标准
(一)被认定为市级“就业困难人员”的被征地人员
1.给予吸纳就业的用人单位市、区两级补贴
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除外)吸纳经认定的市级“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可申请按月享受市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为当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50%,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为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的50%。上述两项补贴期限累计一般不超过36个月,但补贴期满且该被征地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最长可延长至其法定退休年龄。
用人单位在享受市级补贴的基础上,可再同时申请区级社会保险费叠加补贴。补贴标准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的30%。补贴期限至个人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且累计不超过36个月。
2.给予灵活就业人员市、区两级社会保险费补贴
被征地人员通过灵活就业的方式实现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市级社会保险费补贴。每月的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为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的50%。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同一名被征地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6个月。
该被征地人员在享受市级补贴的基础上,可再同时申请区级社会保险费叠加补贴。补贴标准为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的30%,补贴期限至个人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且累计不超过36个月。
(二)未认定为市级“就业困难人员”的被征地人员
1.给予吸纳就业的用人单位区级补贴
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除外)吸纳被征地人员就业,可申请按月享受区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岗位补贴标准按当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25%,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 %作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的25%。两项补贴期限至个人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且累计不超过36个月。
2.给予灵活就业人员区级社会保险费补贴
被征地人员通过灵活就业的方式实现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区级社会保险费补贴,每月的补贴标准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应缴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的60%,补贴期限至个人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且累计不超过36个月。
同一名被征地人员可随个人缴费年限和就业情况的变化,按照“就高”原则先后享受上述补贴。
(三)延长缴费期间的被征地人员
被征地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延长缴费(含一次性补缴费)期间,被征地人员仍在用人单位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所在单位可以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每月补贴标准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额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的60%,补贴期限至被征地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被征地人员灵活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每月补贴标准按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应缴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的50%,补贴期限至个人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一次性补缴费的,可以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补贴标准为其所缴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50%。
三、申请办法
(一)用人单位申请市级就业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用人单位申请市级就业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的条件、申请材料和办事流程,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援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沪人社就发〔2016〕54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用人单位申请区级就业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1.申请条件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除外)吸纳本区被征地人员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以及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补贴。
2.申请材料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并携带原件核对(持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新版营业执照的,只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并携带原件核对);
(2)《用人单位吸纳被征地人员补贴申请表》和《用人单位吸纳被征地人员补贴申请名册》;
(3)与被征地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4)用人单位开户银行许可证;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为应当审核的其他内容。
3.办事流程
(1)用人单位录用被征地人员满6个月后,可向被录用人员户籍所在地镇、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经办部门提出补贴申请(经营地在外区的用人单位吸纳本区被征地人员就业的,可向本区就近的镇、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经办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原则上每次申请补贴不少于6个月。
(2)镇、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经办部门收到用人单位申请材料后,应及时进行初审,并在《用人单位吸纳被征地人员补贴申请表》上出具初审意见。初审通过的,报区就业促进中心;初审未通过的,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并告知原因。
(3)区就业促进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用人单位吸纳被征地人员补贴申请表》上出具审核意见,并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批,签署审批意见。
(4)审核通过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补贴资金下拨至镇、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由镇、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划拨至申请单位。补贴资金由区财政全额列支,镇级负担部分通过区与镇财力结算上解。
(三)被征地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
1.申请条件
被征地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
被征地人员延长缴费期间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可以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
2.申请材料
(1)被征地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
(2)《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表》;
(3)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出具的被征地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4)被征地人员实名制银行结算账户借记卡(存折)复印件;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为应当审核的其他内容。
3.办事流程
(1)被征地人员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费并扣缴成功后,可向本区镇、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经办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2)镇、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经办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及时进行初审,并在《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表》上出具初审意见。初审通过的,报区就业促进中心,初审未通过的,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告知原因。
(3)区就业促进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表》上出具审核意见,并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批,签署审批意见。
(4)审核通过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补贴资金下拨至镇、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由镇、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划拨至申请人个人帐户中。补贴资金由区财政全额列支,镇级负担部分通过区与镇财力结算上解。
四、其他事项
本办法由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浦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