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区原乡镇办企业中原居民户口退休(职)人员2018年养老金标准的通知
无
主动公开
青人社规〔2018〕4号
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06.28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2018年调整本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沪人社规〔2018〕16号)精神,参照文件中调整2018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生活费)标准的办法,经区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本区原乡镇办企业中原居民户口退休(职)人员2018年养老金标准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对象
本区2017年12月享受原乡镇企业中原居民户口退休(职)待遇人员(已享受其他养老待遇人员按就高原则,仅享受待遇补差)。
二、调整标准
(一)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60元;再以本人2017年12月份按月领取的养老金为基数,增加2.1%(增加额尾数不足一角的,见分进角)。
(二)按以上规定增加养老金后,对2017年12月31日前女年满60周岁及以上(1957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男年满65周岁及以上(1952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其中:对2017年当年内女年满60周岁(1957年出生)、男年满65周岁(1952年出生)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20元;对于2017年当年内年满70周岁(1947年出生)、年满75周岁(1942年出生)、年满80周岁(1937年出生)的人员再增加20元。
三、资金列支
各街道按本意见提高养老金标准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负担,列入各街道年度部门预算;各镇按本意见提高养老金标准所需资金,由各镇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四、执行时间
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