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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鼓励创业带动就业若干问题的通知

Qb3101000-2018-005

主动公开

青人社规〔2018〕6号

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08.30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沪府发〔2017〕76号)和《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府发〔2018〕34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提供更好的公共创业、就业服务,现就进一步鼓励做好本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鼓励初创期创业组织带动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
2018年1月1日起,本市户籍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劳动年龄段内人员在青创办三年以内的小微企业(劳务派遣除外)、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以下统称“创业组织”)。吸纳本区户籍2名及以上劳动者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以上,给予创业组织负责人按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缴纳的全额社会保险费补贴。
创业组织带动就业,可按招用本区户籍(青年大学生创办的创业组织招用本市户籍)从业人员人数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补贴标准为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的50%。小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每月补贴人数最高为8人,个体工商户每月补贴最高为3人。
入驻在我区市级、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以下统称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内的创业组织,录用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成员,给予按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缴纳的全额社会保险费补贴。每个创业组织每月申请人数最高为4人。
社会保险费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自创业组织注册登记之日起的36个月。
二、创业组织的补贴和奖励
(一)创业开办费补贴
本区户籍人员经过参加人社部门组织的创业培训或创业见习期满结业后6个月内成功创业并注册及经营在本区范围内,且正常经营满3个月的,给予创业组织一次性创业开办费补贴2万元。
创业见习基地和见习学员补贴,按照《青浦区关于进一步做好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工作的实施意见》(青人社〔2017〕55号)文件执行,创业培训各项补贴按市、区相关文件执行。
(二)创业前小额贷款担保贴息
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35周岁(含)以下,拟在本区创办小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且有创业项目的,经评估后,可以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创业前小额贷款担保。担保贷款金额最高为15万元,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为一年,并按实际支付的银行利息给予全额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三)创业贷款担保贴息
在本市注册创业三年以内的创业组织,其负责人具有以下身份:
1. 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本市户籍人员;
2. 毕业两年以内非上海生源本市高校毕业生;
经评估后,可以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创业贷款担保,担保贷款金额最高为50万元。
创业组织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创业贷款,并按期还本付息的,可根据吸纳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且稳定就业的情况,给予每人每年不超过2000元的贷款贴息。
创业组织在获得市创业贷款贴息支持的基础上,按吸纳本区户籍从业人员并在本组织内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再给予每人每年2000 元的贴息额度,但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实际发生的利息。
在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内的初创期组织,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由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推荐获得200万以下银行贷款的,按每年利息额的50%进行补贴,全部贴息利率上限以不超过10%计算,补贴期限为从获得贷款起的36个月。
(四)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创业组织吸纳本市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且稳定就业的,按每吸纳一人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00元,给予创业组织创业场地房租补贴。在获得市创业场地租金补贴支持的基础上,按创业组织吸纳本区户籍从业人员并在本组织内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再给予每人每年最高2000元的补贴额度。
创业场地租金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实际发生的创业场地租金。
(五)创业组织交通费补贴
2018年后成立的初创期组织,录用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成员,给予创业组织交通费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每个创业组织每月申请人数最高为4人,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自创业组织登记之日起的24个月。
(六)优秀创业项目奖励
给予获得国家级优胜的创业团队最高40万元的创业发展资金(其中市级资金为10万元的创业启动金和20万元的助力发展金);给予获得市级优胜的创业团队最高25万元的创业发展资金(其中市级资金为5万元的创业启动金和10万元的助力发展金);给予获得区级优胜的创业团队最高10万元的创业发展资金。
三、创业孵化基地的补贴和奖励
(一)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运作费补贴
对市A级、B级、C级的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分别给予200万元、120万元、80万元的运作经费补贴(其中市级补贴分别为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其他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给予50万元的运作经费补贴;根据评估结果,给予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与市级创业园区每年最高30万元的运作经费补贴。
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与科研机构、大学院校、优秀企业等合作,积极引进科研成果转化项目和优秀企业配套项目并促成项目在基地内落地的,给予每个项目5万元的引进奖励。
创业项目成功孵化并迁出创业孵化基地后一年内在本区经济组织(园区)落地,正常经营缴税满一年,一次性给予基地每个项目2万元的对接奖励。
进一步推进青浦区众创中心建设,根据考评结果给予众创中心营运团队委托管理费用、场地租金费用和水电通讯费用,每年最高不超过350万元。
(二)推荐优秀创业项目奖励
经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推荐参加由国家、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办或联合主办的创业大赛、创业新秀评选等创业类赛事活动,并在上述创业类赛事中获奖,给予推荐的基地一次性推荐优秀创业项目奖励2万元。
四、创业管理经费
(一)创业活动组织经费
为激发本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社会活力,培育和塑造具有青浦特色的创业文化与创业精神,浓厚当地创业氛围,鼓励开展由政府主导的各类公共创业活动(含青浦区创业大赛等系列活动),推进我区创业工作深入开展,每年投入创业活动组织经费200万元。
(二)创业服务管理经费
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对初创期创业组织提供创业服务:
1.对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进行工作成效评估,给予服务机构每年每家基地1万元评估费用。
2.为初创期内创业组织提供政策法律咨询、市场信息、人事代理等相关创业服务,给予服务机构每月每服务一家300元服务费用。
3.对经我区扶持的创业组织进行跟踪调查,对创业组织的经营情况和录用从业人员的真实性进行实地上门了解和核实,给予服务机构每年每调查一家1200元调查费用。
(三)高校创业指导站活动经费
与本区高校创业指导站合作共同推进大学生创业指导工作,给予高校创业指导站一次性15万元的启动资金补贴。每年根据市级部门的评估结果,对达到市A级、B级、C级的高校创业指导站,根据年度创业活动开展情况分别给予最高25万元、20万元、15万元的创业活动经费补贴(其中市级补贴资金分别15万元、10万元、5万元)。
(四)专家志愿服务活动经费
发挥上海市创业指导专家志愿服务团青浦分团、青浦区创业协会在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中的作用,鼓励创业指导专家为创业者开展市场分析、投资评估、信贷融资、经营诊断等服务,指导创业型城区(社区)开展创业指导、创业展示、创业竞赛等活动,促进我区的双创工作,每年给予专家志愿服务活动经费30万元。
五、资金来源
本通知所涉及的资金,分别由市、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和市失业保险基金等渠道列支。
六、其他
(一)专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列入市、区审计范围,如发现骗取、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将取消相关单位、个人的申请资格,追索补贴资金,并由司法部门对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市级补贴政策按市相关文件执行,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三)本通知由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相关操作细则、流程另行制定。
(四)本通知实施日期自 2018 年1 月1 日起至2022年12月31 日止。如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