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相关补贴的通知
Qb3101000-2018-006
主动公开
青人社规〔2018〕7号
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08.30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根据《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府发〔2018〕34号)、《青浦区关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创业的行动计划》(青府办发〔2018〕55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城乡统筹就业机制,切实推进本区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就业转移,现就对本区农村富余劳动力实现非农就业给予相关补贴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本区用人单位及本区户籍的农村富余劳动力。
本区用人单位指本区区域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合作社等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区属国有企业、街镇集体企业、政府出资的民办非企业除外。
本区农村富余劳动力指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在校学生除外),本区农村户籍、被征地和长期居住在原籍乡村“农转非”的人员。
二、补贴项目
(一)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补贴
1.跨区就业补贴
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郊区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的若干意见》(沪劳保就发〔2007〕9号)及相关文件精神,本区农村富余劳动力在本市外区非农产业的全日制岗位实现就业,与实际用人单位(劳务输出公司、非正规就业的劳动组织和公益性劳动组织除外)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月工资收入不超过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水平的2倍,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跨区就业补贴每人每月300元(其中市级补贴210元,区级配套9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长期居住在原籍乡村“农转非”的未就业人员仅享受区级配套90元补贴。
2.西劳外输非农就业补贴
本区青西地区或白鹤镇户籍农村富余劳动力,到本区其他区域(青西地区劳动力到青东地区就业或白鹤镇劳动力到本区其他街镇就业)及本市外区,在二、三产业中实现非农就业,且在申请期间月工资收入在本市最低工资标准1.8倍及以下的,按照《关于转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关于调整完善西劳外输非农就业补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府办发〔2017〕25号)规定享受补贴,给予每人每月300元区级非农就业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补贴对象不可同时享受“跨区就业”补贴。
青西地区劳动力从事家政服务的,家政服务社为其缴纳家政服务综合保险后,可为其申请享受每月100元的交通费补贴。本区劳务公司派遣人员的就业补贴由劳务公司为其申请办理。
3.离土农民跨镇(街道)就业补贴
本区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离土农民,在本区通过跨镇(街道)实现就业,按照《转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促进离土农民就业专项工作意见的通知》(青府办发〔2017〕3号)享受补贴,给予每人每月300元区级补贴,补贴期限为36个月。符合“西劳外输”的离土农民可同时享受相应的就业补贴。
4.低收入农户家庭人员就业补贴
由区农委会同区民政部门上报并经市农委和市民政部门确认的本区低收入农户家庭人员,实现非农就业,按规定在本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就业补贴每人每月400元(其中市级补贴210元,区级配套19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补贴对象不可同时享受“跨区就业”补贴。
5.“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
鼓励本区农村富余劳动力通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等灵活就业的方式实现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本区农村富余劳动力实现灵活就业,给予市级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为按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应缴部分的50%。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同一名“就业困难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6.被征地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本区被征地人员,通过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每月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为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的80%(其中市级补贴50%,区级叠加30%)。市级社会保险费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同一名被征地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6个月;区级社会保险费补贴期限至个人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且累计不超过36个月。
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的本区被征地人员,通过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每月区级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为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的60%。补贴期限至个人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且累计不超过36个月。
同一名被征地人员可随个人缴费年限和就业情况的变化,按照“就高”原则先后享受上述补贴。
7.大龄农村富余劳动力自谋职业就业岗位补贴
对距法定退休年龄3年或不足3年的大龄农村富余劳动力(限离土农民、被征地人员和“农转非”人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含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实现自谋职业的,由失业保险基金按照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50%按月给予市级就业岗位补贴,直至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止。
(二)用人单位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补贴
1.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补贴
用人单位吸纳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本区农村富余劳动力,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援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沪人社就发〔2016〕54号)享受市级相关补贴,按条件给予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50%的岗位补贴,以及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额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50%的社会保险费补贴。补贴期限累计一般不超过3年,补贴期满且该“就业困难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补贴期限最长可延长至该“就业困难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特定行业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除外)吸纳“特定就业困难人员”的,仅享受该项补贴中的岗位补贴,不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是被征地人员的,根据《青浦区关于贯彻〈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青府发〔2017〕17号),用人单位在享受市级补贴的基础上,可同时申请区级社会保险费叠加补贴,补贴标准为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的30%,补贴期限至该被征地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且累计不超过36个月。
2.用人单位吸纳未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补贴
用人单位吸纳未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连续处于实际失业状态(连续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本区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用人单位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25%的区级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于已申请享受《关于鼓励企业吸纳本区农村富余劳动力给予岗位就业补贴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青府办发〔2014〕81号)相关补贴,但补贴期限未满的,个人就业补贴可按原标准继续享受至补贴期满,企业岗位补贴按上述新标准享受至补贴期满,且不得重复申请。
用人单位吸纳未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被征地人员就业,根据《青浦区关于贯彻〈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青府发〔2017〕17号),可同时申请按月享受被征地人员区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为按当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25%,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为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的25%。两项补贴期限至该被征地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且累计不超过36个月。
(三)就业见习、职业训练营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1.就业创业见习补贴
鼓励失业或未登记就业的本区农村富余劳动力参加就业创业见习,将参加就业创业见习年龄放宽至40周岁,相关补贴标准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工作的实施意见》(青人社〔2017〕55号)文件执行。在见习期内给予见习学员当年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80%的市级生活费补贴,同时给予就业见习学员每月800元本区补贴,创业见习学员每月1000元本区补贴。就业见习学员在见习期满后实现就业满半年,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区级实现就业一次性补贴,其中直接被就业见习所在基地(仅指本区见习基地)录用的,给予基地每人3000元补贴;半年内被本区其他用人单位录用的,给予用人单位每人2000元补贴。
以上补贴项目及基地带教费等补贴,所涉经费无法纳入市级补贴范围的全部纳入区级补贴。
2.职业训练营补贴
凡参加本区职业训练营的本区16-35周岁农村青年富余劳动力(含高校在读学生),训练费用全免,并给予学员训练期间每天(8小时课时计一天)100元生活费补贴。
3.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将本区农村富余劳动力纳入技能培训补贴范围,凡参加培训补贴目录内初级及以上职业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的,给予100%的培训费补贴。未就业人员培训合格后在半年内实现就业并稳定就业满半年,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就业奖励。
4.创业补贴
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自主创业,创业相关补贴按本区《关于进一步鼓励创业带动就业若干问题的通知》(青人社规〔2018〕6号)执行。
(四)通过人力资源市场促进本区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的补贴
1.社会中介机构促进本区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补贴
对于市场化就业存在困难、处于实际失业状态的本区农村富余劳动力,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为其提供就业服务。经社会中介机构提供就业服务后,被用人单位吸纳就业(非公益性岗位),并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可给予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职业介绍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年度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50%。
鼓励社会中介机构做好对服务对象就业后的跟踪服务,对稳定就业超过12个月的,可给予社会中介机构稳定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年度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50%。
如农村富余劳动力为“就业困难人员”,经社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实现就业的,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援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沪人社就发〔2016〕54号)精神执行。
2.劳务派遣类公司吸纳本区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补贴
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委托,通过劳务派遣类公司吸纳本区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非公益性岗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但不能享受市级各项补贴政策的,可以享受区级各项补贴政策(含配套)。应个人申请的由当事人申请;应企业申请的,劳动派遣用工的由用工单位申请,劳动派遣类公司自身用工或在本区范围内“劳务外包”用工的,由该劳务派遣类公司申请。
三、经费保障
本通知所涉及的资金,分别在市、区、镇(街道)促进就业和失业保障等相关资金中列支。
四、实施期限
本通知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本通知所涉市、区两级相关文件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