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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青浦区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给予补贴的通知

Qb3101000-2018-008

主动公开

青人社规〔2018〕8号

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10.24

各相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切实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扶贫工作意见的通知》(沪人社规〔2018〕1号)要求,为支持帮助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以下简称“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现贫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全覆盖,结合本区实际,对本区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给予补贴,具体如下:
一、补贴对象
本区户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个人缴费标准为500元档次的贫困人员(以下简称“贫困参保人员”)。
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仍按原政策执行。
二、补贴标准
贫困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55元由区财政全额补贴,其余445元按原规定由政府代缴。
    三、补贴方式
经市民政部门确认的贫困参保人员每年需先行缴纳55元,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每月进行贫困参保人员缴费核定时,将名单反馈区民政局确认。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在当年12月缴费期结束后汇总贫困参保人员核定缴费成功名单,计算补贴金额,向区财政局申请资金,于次年2月底之前将补贴金额通过银行汇入贫困参保人员的缴费银行账户内。
四、资金列支
补贴资金由区级财政全额承担,列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年度部门预算。
五、实行时间
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