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本区原乡镇办企业中原居民户口退休(职)人员2019年养老金标准的通知
Qb3101000-2019-005
主动公开
青人社规(2019)5号
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06.24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
2019
年调整本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沪人社规〔
2019
〕
9
号)精神,参照文件中调整
2019
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生活费)标准的办法,经区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本区原乡镇办企业中原居民户口退休(职)人员
2019
年养老金标准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对象
本区
2018
年
12
月享受原乡镇企业中原居民户口退休(职)待遇人员(已享受其他养老待遇人员按就高原则,仅享受待遇补差)。
二、调整标准
(一)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
60
元;再以本人
2018
年
12
月份按月领取的养老金为基数,增加
2.2%
(增加额尾数不足一角的,见分进角)。
(二)按以上规定增加养老金后,对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女年满
60
周岁及以上(
195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出生)、男年满
65
周岁及以上(
1953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
20
元。其中:对
2018
年当年内女年满
60
周岁(
1958
年出生)、男年满
65
周岁(
1953
年出生)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
140
元;对于
2018
年当年内年满
70
周岁(
1948
年出生)、年满
75
周岁(
1943
年出生)、年满
80
周岁(
1938
年出生)的人员再增加
20
元。
三、资金列支
各街道按本意见提高养老金标准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负担,列入各街道年度部门预算;各镇按本意见提高养老金标准所需资金,由各镇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四、执行时间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有效期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浦区财政局
2019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