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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本区原乡镇办企业中原居民户口退休(职)人员2019年养老金标准的通知

Qb3101000-2019-005

主动公开

青人社规(2019)5号

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06.24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 2019 年调整本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沪人社规〔 2019 9 号)精神,参照文件中调整 2019 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生活费)标准的办法,经区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本区原乡镇办企业中原居民户口退休(职)人员 2019 年养老金标准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对象
本区 2018 12 月享受原乡镇企业中原居民户口退休(职)待遇人员(已享受其他养老待遇人员按就高原则,仅享受待遇补差)。
二、调整标准
(一)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 60 元;再以本人 2018 12 月份按月领取的养老金为基数,增加 2.2% (增加额尾数不足一角的,见分进角)。
(二)按以上规定增加养老金后,对 2018 12 31 日前女年满 60 周岁及以上( 1958 12 31 日以前出生)、男年满 65 周岁及以上( 1953 12 31 日以前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 20 元。其中:对 2018 年当年内女年满 60 周岁( 1958 年出生)、男年满 65 周岁( 1953 年出生)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 140 元;对于 2018 年当年内年满 70 周岁( 1948 年出生)、年满 75 周岁( 1943 年出生)、年满 80 周岁( 1938 年出生)的人员再增加 20 元。
三、资金列支
各街道按本意见提高养老金标准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负担,列入各街道年度部门预算;各镇按本意见提高养老金标准所需资金,由各镇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四、执行时间
2019 1 1 日起执行,有效期至 2019 12 31 日。
 
 
  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浦区财政局
2019 6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