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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青浦区稳就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Qb3101000-2020-006

主动公开

青人社规〔2020〕5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09.03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促发展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规〔2020〕10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稳就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规〔2020〕15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落实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实施以工代训补贴的通知》(沪人社规〔2020〕17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区稳就业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鼓励本区企业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及长期失业人员

在符合沪人社规〔2020〕15号第一条规定的补贴条件基础上,本区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吸纳青浦户籍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或登记失业半年及以上人员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可再申请区级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2000元、个人1000元。申请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补贴资金按录用人员户籍所在地由区、镇分级承担,其中区级财政承担30%,镇级财政承担70%,街道资金全部由区级财政承担。

二、加大企业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力度

在符合沪人社规〔2020〕17号规定的以工代训补贴条件基础上,符合认定条件的本区企业可再申请区级以工代训补贴,其中,对新吸纳青浦户籍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称“四类重点人员”)就业的本区企业,按照每人每月300元标准给予区级补贴;对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的本区企业,按照每人每月200元标准给予区级补贴(新吸纳的“四类重点人员”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给予区级补贴)。补贴期限与市级对应补贴相同。申请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补贴资金按录用人员户籍所在地由区、镇分级承担,其中区级财政承担30%,镇级财政承担70%,街道资金全部由区级财政承担。

三、设立2020年青浦区稳定就业岗位贡献奖

对吸纳本地劳动力稳定就业(到2020年底在岗6个月及以上且裁员较少)最多的10家青浦企业给予奖励,设一等奖1名,奖励50万元;二等奖2名,奖励30万元;三等奖3名,奖励20万元;优胜奖4名,奖励10万元。

对吸纳本地劳动力稳定就业(到2020年底在岗6个月及以上且裁员较少)最多的5家青浦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奖励,设一等奖1名,奖励20万元;二等奖2名,奖励15万元;三等奖2名,奖励10万元。

以上奖励资金由区级财政承担。

四、其他事项

(一)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期间,本区区级就业创业补贴政策中用人单位吸纳本区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险费补贴、创业带动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劳务派遣机构吸纳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费补贴中止发放,补贴期限保留,发放时间顺延。

(二)强化和完善公共就业服务移动平台相关功能,确保各项补贴及时落实到位,相关资金在年度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调整安排。

(三)本通知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浦区财政局

2020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