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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以工代训区级补贴政策实施期限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Qb3101000-2021-001

主动公开

青人社规〔2021〕1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03.15

关于延长以工代训区级补贴政策实施期限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延长以工代训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规〔2021〕3号)精神,现对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浦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青浦区稳就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青人社规〔2020〕5号)中的以工代训区级补贴政策,就延长实施期限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符合沪人社规〔2021〕3号规定的以工代训补贴条件基础上,对符合认定条件的本区企业新吸纳劳动者给予区级以工代训补贴。企业新吸纳劳动者是指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新吸纳青浦户籍的符合沪人社规〔2020〕17号明确的“四类重点人员”(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区级补贴标准为录用人员每人每月300元。

二、在符合沪人社规〔2021〕3号规定的以工代训补贴条件基础上,对受疫情影响但仍为职工发放工资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的本区困难企业给予区级以工代训补贴。困难企业认定条件是2021年度企业月营业收入较2019年度或者2020年度(符合其中一项即可)同比下降70%及以上。区级补贴标准为企业职工每人每月200元,新吸纳的“四类重点人员”为每人每月300元。

三、补贴资金继续由区、镇分级承担。其中,区级财政承担30%,企业税收征管关系所在的镇级财政承担70%,街道资金全部由区级财政承担。

四、以工代训区级补贴期限与市级相同,政策有效期和受理日期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浦区财政局

2021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