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2021年生活费标准的通知
Qb3101000-2021-002
主动公开
青人社规〔2021〕2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06.30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1年调整本市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21〕15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经区政府同意,从2021年1月1日起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一)每人每月增加生活费70元;
(二)按征地养老人员计发生活费的人员,按本人2020年12月份按月领取的生活费为基数,每月增加3%(增加额尾数不足一角的,见分进角)。
(三)按以上第(一)、(二)项规定增加养老金后,对2020年12月31日前女年满60周岁及以上(1960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男年满65周岁及以上(1955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其中:对2020年当年内女年满60周岁(1960年出生)、男年满65周岁(1955年出生)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80元;对于2020年当年内年满70周岁(1950年出生)、年满75周岁(1945年出生)、年满80周岁(1940年出生)的人员再增加20元。
二、资金列支
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夏阳街道、盈浦街道负担部分由区财政全额承担;各镇按本意见提高养老金标准所需的费用,由各镇负担,并通过财力结算上解区财政;上述费用列入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部门预算。香花桥街道负担部分按原渠道由上海青浦工业园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1年6月30日起执行。本通知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浦区财政局
2021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