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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关于招录对口地区脱贫人口给予就业和稳岗补贴的实施意见

Qb3101000-2021-006

主动公开

青人社规〔2021〕6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10.15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26号)要求,切实做好脱贫人口在沪稳岗就业和转移就业工作,扎实推进对口就业创业帮扶工作更上新台阶,根据市、区关于做好东西部协作和对口支援工作要求,经研究,决定对本区用人单位(含劳务派遣机构)招录本区东西部协作及对口支援地区脱贫人口给予就业补贴和稳岗补贴。具体意见如下:

一、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及标准

鼓励本区用人单位招录就业,自2021年1月1日起,青浦区对口地区脱贫人口在本区当年度内首次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用工备案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每人500元给予该用人单位一次性就业补贴。

(二)申请材料

1.《用人单位招录青浦区对口地区脱贫人口就业补贴申报表》、《用人单位招录青浦区对口地区脱贫人口补贴申请名册》;

2.劳动合同及工资发放凭证;

3.脱贫人口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凭证。

(三)补贴的拨付

劳动合同签定后,用人单位可凭以上材料向区就业促进中心提出申请,经区就业促进中心审核登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批同意后,拨付用人单位相应补贴。

二、稳岗补贴

(一)补贴对象及标准

鼓励本区用人单位做好就业稳定工作,自2021年1月1日起,青浦区对口地区脱贫人口在本区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用工备案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满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一次性分别给予该用人单位及脱贫人口个人稳岗补贴,一个年度内只可享受一次。

用人单位稳岗补贴标准为:每招用一人按3个月的以本市职工社会保险当月缴费基数下限计算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中单位承担部分的100%给予补贴。

个人稳岗补贴标准为:3个月的以本市职工社会保险当月缴费基数下限计算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中个人承担部分。

(二)用人单位稳岗补贴申请材料

1.《用人单位招录青浦区对口地区脱贫人口稳岗补贴(单位)申报表》、《用人单位招录青浦区对口地区脱贫人口补贴申请名册》;

2.劳动合同及工资发放凭证;

3.脱贫人口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凭证。

(三)个人稳岗补贴申请材料

《青浦区对口地区脱贫人口稳定就业补贴申请表》。

(四)补贴的拨付

录用人员稳岗3个月后,用人单位或者脱贫人口可凭以上材料向区就业促进中心提出申请,经区就业促进中心审核登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批同意后,拨付用人单位及个人相应补贴。

三、资金来源

本通知所需资金由区对口帮扶就业补贴专项资金列支。

四、其他

(一)用人单位应积极配合区就业促进中心做好就业人员的核查工作。

(二)如发现骗取、冒领等违规行为,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区合作交流办和区财政局负责追索,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本意见自2021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四)本区用人单位(含劳务派遣机构)招录本区东西部协作及对口支援地区边缘易致贫人口的可参照本意见享受相应的就业补贴和稳岗补贴。

(五)本实施意见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1.用人单位招录青浦区对口地区脱贫人口就业补贴申报表

2.用人单位招录青浦区对口地区脱贫人口补贴申请名册

3.用人单位招录青浦区对口地区脱贫人口稳岗补贴(单位)申报表

4.青浦区对口地区脱贫人口稳定就业补贴申请表

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浦区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

青浦区财政局

2021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