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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浦区征地养老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Qb310100020220007

主动公开

青人社规〔2022〕7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

2022.08.26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了进一步完善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社会保障,逐步提高征地养老人员待遇水平,促进本区城乡发展一体化,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2〕3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本市征地养老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规〔2022〕7号)和《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青浦区关于贯彻〈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府规发〔2022〕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管理模式

各镇、街道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实行区级统筹管理。

二、统筹内容

征地养老人员各类养老、医疗及相关待遇均属于统筹范围,具体为征地养老生活费、节日补助费、遗属待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和医疗保障待遇补贴等费用。

(一)逐步提高其待遇水平,生活费调整标准与镇保养老人员作同步调整。

(二)征地养老人员的节日补助费和死亡后的遗属待遇,参照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标准发放。今后随本市有关规定调整。

(三)医疗保障待遇补贴是指征地养老人员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人员在相同年龄段、相同就医情况下医疗待遇差额的补贴,包括个人医疗账户资金差额补贴和医疗费用待遇差额补贴。其中:个人医疗账户资金差额补贴是指征地养老人员参加居民医保后,参照相同年龄段职工医保每个医保年度个人医疗账户计入资金对其发放补贴;医疗费用待遇差额补贴是指规定年度内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享受居民医保后的自负部分与职工医保自负部分的差额补贴。征地养老人员年度医疗待遇差额补贴计算方法由区医疗保障局根据本市有关医保政策制定,并作同步调整。

(四)本区各委、办、局、企事业单位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其生活费、节日补助费、遗属待遇等标准参照本区制定的标准确定,医疗费报销标准不低于本区制定的标准,仍由各委、办、局、企事业单位负责发放。

三、资金筹集

各类资金按征地养老人员归属由区和街镇各自承担,其中:各镇承担部分由区级财政先行列支,并通过当年区与镇财力结算预上解,次年清算;夏阳街道、盈浦街道部分由区级财政全额承担;香花桥街道部分按原渠道由上海青浦工业园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四、经办服务

征地养老经办服务工作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管理,各镇、街道征地养老管理单位具体承办。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完善征地养老业务、财务等经办管理制度,做好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对各镇、街道征地养老管理单位的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区医疗保障局负责计算医疗保障待遇补贴资金。各镇、街道征地养老管理单位应做好征地养老人员养老待遇每月发放申报、基本信息维护和待遇领取资格认证,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

五、费用发放

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由各镇、街道征地养老管理单位每月做好发放申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每月15日发放到养老人员银行账户,如遇法定节假日,提前发放。

征地养老人员节日补助费、遗属待遇的发放和医疗保障待遇报销方式,按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确定。

征地养老人员医疗保障待遇补贴中的个人医疗账户资金差额补贴,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放;医疗费用待遇差额补贴,由区医疗保障局在每年3月底前统计上年度征地养老人员医疗费用数据、计算补贴明细费用,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复核后发放。

六、施行期限

本通知由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浦区医疗保障局、青浦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通知自2022年8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3月31日。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8月25日期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社会保障工作参照本通知执行。本区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浦区医疗保障局

青浦区财政局

2022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