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上一级

字号

打印

关于调整本区原乡镇办企业中原居民户口退休(职)人员2023年养老金标准的通知

Qb3101000-2023-005

主动公开

青人社规〔2023〕5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08.08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2023年调整本市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沪人社规〔2023〕10号)精神,参照文件中调整2023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生活费)标准的办法,经区政府同意,从2023年1月1日起调整本区原乡镇办企业中原居民户口退休(职)人员养老金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本区2022年12月享受原乡镇企业中原居民户口退休(职)待遇人员(已享受其他养老待遇人员按就高原则,仅享受待遇补差)。

二、调整标准

(一)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61元;再以本人2022年12月份按月领取的养老金为基数,增加1.8%(增加额尾数不足一角的,见分进角)。

(二)按以上规定增加养老金后,对2022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1948年至1952年期间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1943年至1947年期间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年满80周岁(1942年及以前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其中:对2022年当年内女年满60周岁(1962年出生)、男年满65周岁(1957年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三、资金列支

各街道按本通知提高养老金标准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负担,列入各街道年度部门预算;各镇按本通知提高养老金标准所需资金,由各镇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3年8月8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浦区财政局

2023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