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上一级

字号

打印

关于对青浦区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给予补贴的通知

Qb310100020240002

主动公开

青人社规〔2024〕2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07.15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3〕18号)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规〔2024〕5号)要求,为帮助本辖区户籍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全覆盖。结合本区实际,对本区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给予补贴,具体如下:

一、补贴对象

本区户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贫困人员(以下简称“贫困参保人员”)。

二、补贴标准

贫困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标准按照每年800元确定。其中,个人缴费55元,区财政代缴745元。个人缴纳的55元由区财政全额补贴。

贫困参保人员在政府代缴费标准的基础上,个人选择更高缴费标准的,政府代缴金额不变,区财政补贴金额不变,其他部分由个人承担。

三、补贴方式

经市民政部门确认的贫困参保人员每年需先行参保缴费,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每月进行贫困参保人员代缴核定后,将名单反馈至区民政局确认。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在当年缴费期结束后汇总贫困参保人员代缴核定成功名单,计算补贴金额,向区财政局申请资金,于次年2月底之前将补贴金额通过银行汇入贫困参保人员的缴费银行账户内。

四、资金列支

补贴资金由区级财政全额承担,列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年度部门预算。

五、施行时间

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4月30日。

2024年1月至4月已完成政府代缴费的贫困参保人员,区财政补贴金额按照原标准予以补贴。

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浦区财政局

青浦区民政局

2024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