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2024年生活费标准的通知
Qb310100020240003
主动公开
青人社规〔2024〕3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08.01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4年调整本市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24〕12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经区政府同意,从2024年1月1日起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一)每人每月增加生活费61元;
(二)按征地养老人员计发生活费的人员,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1元,增加额不足15元的,补足到15元。按本人2023年12月份按月领取的生活费为基数,每月增加1%(增加额尾数不足一角的,见分进角)。
(三)按以上第(一)、(二)项规定增加生活费后,对2023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1949年至1953年期间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1944年至1948年期间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年满80周岁(1943年及以前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其中:对2023年当年内女年满60周岁(1963年出生)、男年满65周岁(1958年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0元。
二、资金列支
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夏阳街道、盈浦街道负担部分由区财政全额承担;各镇按本通知提高生活费标准所需的费用,由各镇负担,并通过财力结算上解区财政;上述费用列入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部门预算。香花桥街道负担部分按原渠道由上海青浦工业园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朱家角镇工业园区负担部分按原渠道承担。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浦区财政局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