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本区原乡镇办企业中原居民户口退休(职)人员2024年养老金标准的通知
Qb310100020240005
主动公开
青人社规〔2024〕5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08.01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2024年调整本市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沪人社规〔2024〕9号)精神,参照文件中调整2024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生活费)标准的办法,经区政府同意,从2024年1月1日起调整本区原乡镇办企业中原居民户口退休(职)人员养老金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本区2023年12月享受原乡镇企业中原居民户口退休(职)待遇人员(已享受其他养老待遇人员按就高原则,仅享受待遇补差)。
二、调整标准
(一)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61元;再以本人2023年12月份按月领取的养老金为基数,增加1%(增加额尾数不足一角的,见分进角)。
(二)按以上规定增加养老金后,对2023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1949年至1953年期间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1944年至1948年期间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年满80周岁(1943年及以前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其中:对2023年当年内女年满60周岁(1963年出生)、男年满65周岁(1958年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0元。
三、资金列支
各街道按本通知提高养老金标准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负担,列入各街道年度部门预算;各镇按本通知提高养老金标准所需资金,由各镇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浦区财政局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