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促进青浦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通知
Qb310100020240006
主动公开
青人社规〔2024〕6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09.19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本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稳就业工作的意见》(沪府规〔2022〕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本区高校毕业生、特别是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实现就业创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本区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对本区用人单位吸纳本区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注册在青浦区的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
1.招用离校两年内初次就业的青浦户籍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2.按规定为新招用的高校毕业生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连续缴纳6个月社会保险费。
(二)补贴标准
用人单位满足补贴条件6个月内,按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计算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标准为每招用一人补贴5000元,其中招用单位为本区劳务派遣机构的,每招用一人补贴2500元。
二、鼓励本区高校毕业生积极就业
(一)鼓励本区高校毕业生实现单位就业
自2024年1月1日起,2024年及之后毕业的本区户籍高校毕业生,离校两年内初次就业在本区用人单位的,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可申请一次性就业补贴3000元。
高校毕业生可在符合申领条件后6个月内向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二)鼓励本区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
自2024年1月1日起,2024年及之后毕业的本区户籍高校毕业生,离校两年内初次就业为灵活就业,进行本市灵活就业登记并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连续满6个月,可申请一次性就业补贴3000元。
高校毕业生可在符合申领条件后6个月内向青浦区就业促进中心提出申请。
三、鼓励本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本区户籍高校毕业生离校两年内自主创业的,优先推荐免费入驻青浦众创中心进行创业孵化1-6个月,并可获得创业专家指导及创业新苗结对培育。
本区户籍高校毕业生通过参加青浦区人社部门组织的创业培训或创业见习期满结业后6个月内首次创业,注册及经营在本区范围内,且正常经营满3个月的,可按本区相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开办费补贴2万元。
四、鼓励本区高校毕业生提升求职创业能力
鼓励和组织本区户籍高校毕业生参加求职能力实训班,通过互动式教学、沉浸式体验,提升就业能力。
将本区有创业能力提升意愿和培训需求的高校毕业生纳入“马兰花计划”创业培训,以项目化运作的方式对高校毕业生开展创业意识激发期和创业准备期培训,并对培训合格的学员发放创业培训结业证书。
五、其他
(一)本通知所指的高校毕业生,指属于(取得)青浦户籍(包括社区公共户)的全日制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的毕业生和在国(境)外就读的高校毕业生。上述高校毕业生的身份确认,以教育部门出具的学历证明为准。
(二)公务员、事业单位、区属国有企业、“三支一扶”、社区工作者等岗位不在本政策受理范围内。
(三)资金列支渠道。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高校毕业生单位就业补贴、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补贴资金由区、镇分级承担,其中区级财政承担30%,镇级财政承担70%,街道资金全部由区级财政承担。补贴资金由区财政先行全额列支,镇级负担部分通过区与镇财力结算上解。求职能力实训班和“马兰花计划”资金从区级地方教育附加专项经费或区级就业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四)本政策与市级有关高校毕业生相关就业创业补贴政策可以同时享受,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与区级初创期创业组织带动就业补贴和用人单位一次性扩岗补贴按就高原则享受补贴,已申请以上两类补贴的可补差享受。
(五)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9月30日。
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浦区财政局
202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