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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20250711(龙樟堂生物—陈浩亮) 2025-07-11

上海龙樟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陈浩亮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青劳人仲(2025)办字第145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确认2024年4月26日至2024年12月27日期间被申请人上海龙樟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申请人陈浩亮存在劳动关系;

二、对申请人陈浩亮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