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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20260123(庆均泓供应链—曹廷良) 2026-01-23

上海庆均泓供应链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曹廷良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青劳人仲(2025)办字第431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上海庆均泓供应链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曹廷良2025年6月1日至7月10日期间工资差额人民币11000元;

二、确认申请人曹廷良与被申请人上海庆均泓供应链有限公司2025年3月4日至2025年7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三、被申请人上海庆均泓供应链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曹廷良2025年4月4日至2025年6月30日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6036.4元;

四、对申请人曹廷良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