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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20260320(精翊电气—钱惠忠) 2026-03-20

上海精翊电器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钱惠忠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青劳人仲(2026)办字第14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钱惠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差额人民币28653.27元;

二、你单位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钱惠忠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人民币36921元。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六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