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20260529(笙生达国际贸易—钟连生) 2026-05-29
上海笙生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钟连生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青劳人仲(2026)办字第133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确认被申请人上海笙生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申请人钟连生2025年5月23日至2026年1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上海笙生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钟连生2025年6月23日至2026年1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9908元;
三、对申请人钟连生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