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20261016(颂杰物流—吴兴春) 2026-10-16
上海颂杰物流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吴兴春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并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青劳人仲(2026)办字第310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确认2025年3月14日至2025年9月6日申请人吴兴春与被申请人上海颂杰物流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二、对申请人吴兴春要求确认2025年9月7日至2026年6月23日劳动关系的请求不予处理。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上海市青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