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台】青浦区安全生产典型案例 2025-09-04
【曝光台】青浦区安全生产典型案例
开栏语: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将遏制较大事故的关口前移到管控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容易导致群死群伤的重大风险,着力消除由于重大风险管控措施缺失或执行不到位而形成的重大事故隐患,2025年我区在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基础上,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除险保安整治行动,着重抓好厂库房、工贸、道路交通、电动自行车等重点领域整治,补短板、强弱项,推动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不断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为全面维护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的安全生产保障。
电动自行车领域
1.2025年8月28日徐泾镇综合行政执法队队员在巡查中发现李某某在沪青平公路1881弄10-05门口存在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徐泾镇综合行政执法队队员责令其整改。2025年8月28日,徐泾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据《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区城管执法局)
2.2025年8月21日徐泾镇综合行政执法队队员在巡查中发现杨某某在高泾小区北门存在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徐泾镇综合行政执法队队员责令其整改。2025年8月21日,徐泾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据《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区城管执法局)
3.徐某某在某某路723号商铺门口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违反了《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夏阳街道办事处执法队员检查发现,立案查处。2025年8月5日,夏阳街道办事处依据《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区城管执法局)
4.王某某在某某弄21号门口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违反了《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夏阳街道办事处执法队员检查发现,立案查处。2025年8月4日,夏阳街道办事处依据《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区城管执法局)
交通运输领域
1.根据公安移交的线索,2025年3月20日7时31分,池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青阳客运分公司所属车辆皖R44027(上海-池州)班线客车在外青松公路青松路处违规停靠上客,该地不是该车核定的客运站点,涉嫌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违反《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内容,区交通委执法大队于2025年5月29日予以立案调查。8月7日,大队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 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该案件于2025年8月7日结案。(区建管委)
2.2025年7月16日,青浦区交通委员会执法大队在巡航检查中发现,建湖县恒通航运公司所属船舶苏盐城货081186在沪青平公路3841弄5号附近水域未在规定的甚高频通信频道上守听,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内容,于7月17日立案调查。8月7日,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该案件于2025年8月11日结案。(区建管委)
3.近日,上海市交管总队下发了2025年第6期的高风险道路运输企业名单,综合2025年1月至2025年6月期间企业基本情况及企业名下机动车交通违法、事故等安全隐患方面分析,通报我辖区的上海兴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评为高风险企业。
经核查,上海兴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实施专业运输单位交通安全专职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未履行交通安全管理义务的违法行为。2025年8月1日,依据《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青浦交管支队决定对该公司的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人杨某作出罚款壹仟元的行政处罚。(公安青浦分局)
生态环境领域
1.纤化(上海)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拾万元的行政处罚。(区生态环境局)
案例来源:相关行业监管部门
整理:区应急局综合协调科(曹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