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重固上海豪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5.4”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2025-06-16
青浦重固上海豪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5.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 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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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4日15时许,青浦区工业园区崧华路950号处,上海豪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一名施工人员梁某东在厂房顶棚实施屋面拆除作业时,不慎踏破顶棚屋面致坠落地面致死,坠落高度约6米。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和《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事项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区应急管理局会同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区总工会、区建管委、青浦区工业园区成立青浦重固上海豪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5.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开展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工作,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青浦重固上海豪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5.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1.上海豪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青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7487846854,成立于2003年4月3日,住所:青浦区盈港东路8300弄6-7号1幢3层C区305室,法定代表人:张伟忠,注册资本:3500万元,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建筑安装,房屋建筑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送变电工程,堤防工程,市政工程,室内装潢,园林绿化工程,投资咨询,销售建筑材料,装潢材料,机电设备,房屋拆除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5年5月4日15时许,青浦区工业园区崧华路950号处,梁某东在厂房顶棚实施屋面拆除作业时,不慎踏破顶棚屋面致坠落地面致死,坠落高度约6米。
事故导致1人死亡。
死者信息:梁某东,男,贵州人,43岁,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2.直接经济损失
截至目前,本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为人民币148.6万元整(死者赔偿金)。
事发后现场工友立即将梁某东送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青浦分院救治。
5月4日,梁某东送至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青浦分院入院治疗。5月9日上午9时45分,梁某东经抢救无效死亡。
2025年5月10日,梁某东家属与涉事单位签订调解协议,5月11日,梁某东遗体在青浦区殡仪馆火化。
本次事故发生后,事故相关个人和单位在法定时限内上报,联动中心传达准确,相关部门到场及时。事故应急处置信息传达流畅,防控措施妥当,善后处置妥善,事故应急处置到位。
施工人员未正确佩戴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在厂房顶部实施拆除作业,踏破顶板坠落地面,直接造成事故发生。
1.安全防护不健全。施工单位未对屋面拆除作业进行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未在屋面上设置生命绳、安全通道等安全防护措施。
2.现场管理不到位。相关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1.吴振凯,男,群众,上海豪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保障从业人员掌握安全作业能力;安全检查不力,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制止本单位从业人员的违章作业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2.胡长青,男,群众,智友实业(上海)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未及时排查本单位生产经营项目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建议区应急局依法分别给予吴振凯、胡长青等人行政处罚。
上海豪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保障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作业能力;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一)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全面梳理安全管理体系
相关单位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确保本单位生产经营行为有章可依,有规可循;健全作业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障作业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抓实安全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交底,确保作业人员具备岗位必要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相关单位应当有力夯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加强现场检查巡查,通过技术、管理、教育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谨防事故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