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白鹤上海万丰重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5·11”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25-06-30
青浦白鹤上海万丰重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5·11”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6月16日
目 录
2025年5月11日上午9时许,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鹤民路66号上海万丰重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厂区内金加工车间内,1名操作工周某红(男,57岁,湖南人)操作行车在吊运一批零部件时,吊运的零部件突然脱落并压到站立在正下方的周某红。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和《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事项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区应急管理局会同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区总工会、区市场监管局、白鹤镇人民政府成立青浦白鹤上海万丰重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5·11”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开展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工作,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青浦白鹤上海万丰重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5·11”一般起重伤害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1.上海万丰重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丰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789598782E,成立于2006年7月5日,住所: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鹤民路66号2幢-1,法定代表人:刘文鑫,注册资本:10000万人民币,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通用设备制造及维修,专用设备制造及维修;石油钻采专用设备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泵及真空设备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安防设备销售;从事石油化工、环保科技、泵阀科技、环保设备、安防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5年5月11日9时许,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鹤民路66号上海万丰重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厂区内金加工车间大门口过道处,万丰公司1名作业人员周某红根据车间主任郭昌胜的工作安排进行1个袋装零件(重约1吨)的短距离吊运作业,周某红将行车的吊钩直接挂在1个袋装零部件的袋子吊绳处(未挂在袋子的绳扣上),随后周某红立刻操作行车遥控器(未撤离吊物附近)对零部件进行起吊,起吊高度约2米。万丰公司的金加工车间主任郭昌胜则在一旁操作液压车的进行作业。
吊运作业持续了约有1分钟,吊运期间周某红在吊物下方附近停留。突然,位于高处的吊运中的袋装零部件从吊钩脱落并压砸到站立在其正下方的作业人员周某红。
事故导致1人死亡。
死者信息:周某红,男,57岁,湖南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系万丰公司作业人员。
2.直接经济损失
截至目前,本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为人民币185万元整(死者赔偿金)。
现场工友发现事故后立即前往事发地进行施救并拨打120电话,120及时到场后将周某红送至上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青浦分院进行抢救,周某红至医院时已死亡。应急措施妥当,救援及时。
2025年5月12日,万丰公司同死者家属经沟通协商,签订了赔偿协议。
2025年5月19日,湖南省四新岗镇雨台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具了证明,证明死者遗体于2025年5月17日在雨台社区周家组安葬。
本次事故发生后,事故相关个人和单位在法定时限内上报,联动中心传达准确,相关部门到场及时。事故应急处置信息传达流畅,防控措施妥当,善后处置妥善,事故应急处置到位。
2025年5月21日,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复医[2025]病鉴字第291号),鉴定意见认为被鉴定人周某红死因符合钝性外力致胸部闭合性损伤。
作业人员违反本单位行车的安全操作规程,在未确保吊物绑扎稳定牢靠、未进行试吊检验的情况下直接使用行车进行吊运作业,起吊后吊物的起吊高度过高,在吊运过程中作业人员站立在吊物正下方,吊物脱钩后直接压砸到下方的作业人员。
1.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不力。万丰公司未能教育和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行车作业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
2.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万丰公司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不力,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
事故调查组认定,青浦白鹤上海万丰重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5·11”一般起重伤害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1)周某红,男,上海万丰重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打磨工,安全意识淡薄,违反公司安全操作规程的多项规定操作行车的进行吊运作业,作业过程中周某红站立在吊物正下方,吊物脱钩后直接压砸到自身,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鉴于周某红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2.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2)郭昌胜,男,群众,上海万丰重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金加工车间主任,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不力,未能及时制止和纠正身旁正在进行起吊作业的周某红的一系列违反行车安全操作规程的作业行为,未能及时排查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建议区应急局依法给予郭昌胜个人行政处罚。
上海万丰重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能教育和督促本单位的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建议区应急局依法给予上海万丰重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罚。
万丰公司要切实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编制完善的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对本单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作业人员岗位所必须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确保作业人员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要求规范进行相关的特种设备作业。
(二)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万丰公司应当加强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相关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加强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巡查力度,及时发现作业现场的安全隐患问题并积极督促整改落实到位,通过技术、管理、教育等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并制止作业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作业行为,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谨防事故发生。
(一)调查组人员名单
(二)司法鉴定意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