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徐泾上海宇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3·25”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26-06-08
青浦徐泾上海宇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3·25”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26年5月29日
目 录
2026年3月25日下午15时05分许,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徐民路777号B栋1层处,1辆登高车在静止状态下突然驶下台阶造成前冲,登高车护栏撞击并挤压在附近立柱处作业的吴某重(男,河南人,45岁)头部。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和《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事项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区应急管理局会同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区总工会、区建管委、徐泾镇人民政府成立青浦徐泾上海宇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3·25”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检察院参与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开展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工作,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青浦徐泾上海宇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3·25”一般机械伤害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上海宇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觉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MAE2XJCG3W,成立于2024年10月15日,住所:上海市闵行区平阳路258号1层,法定代表人:俞雯,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2026年3月25日14时30分许,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徐民路777号B栋1层西南面,宇觉公司的1名作业人员王晓滨驾驶1部登高车行驶并驻停至事发台阶平面处边缘位置(前轮最前端未超出台阶最西端),会同宇觉公司另1名作业人员吴某重在登高车西侧柱边进行防火阀执行机构的安装工作。王晓滨在登高车内,吴某重在登高车与柱子之间。
15时04分许,原静止的登高车突然向西前冲一段距离后前轮驶下台阶,登高车西端延伸出来的护栏撞击到下方地面正在接线作业的吴某重头部,并将吴某重挤压在登高车与立柱之间。
事故导致1人死亡。
死者信息:吴某重,男,46岁,河南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系宇觉公司的施工作业人员。
2.直接经济损失
截至目前,本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为人民币190万元整(死者赔偿金)。
1.事发现场可见1个车头朝西、未举升的橘红色登高车,登高车西侧延伸出的护栏紧贴柱子。登高车的后轮位于上方的台阶平面上,前轮位于下方的地面平面(前轮后端抵住台阶),台阶平面和地面平面均无明显坡度,二者高差约有12cm。
2.涉事登高车上贴有该设备的验收牌及安全操作规程,登高车的操作装置(有XCMG标志)挂在延伸平台右前方的栏杆上。
3.现场作业区域未查见警戒隔离区和安全警示标识牌。登高车西侧护栏与柱子间有1个破损的电气接线盒,登高车南侧地面有1个一端凹陷一端破损的黄色安全帽。
根据涉事建筑物外部道路监控显示:
2026年3月25日14时31分00秒,王晓滨经现场指挥驾驶涉事登高车停靠在台阶平面上,随后王晓滨从登高车内下至地面进行施工作业。
14时50分58秒,王晓滨从地面重新返回至登高车操作平台内部。
15时04分20秒,涉事登高车仍位于其14时31分的起始位置,该时间段内登高车未发生过任何位移。
15时04分22秒,涉事登高车突然启动,其前轮驶下台阶。
15时04分37秒,1名作业人员吴某重在立柱侧由北至南倒至地面。
2026年3月27日,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根据事故调查组的委托对涉事登高车进行现场试验和技术分析。
经现场测试,出具《上海宇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3.25”一般机械伤害事故技术调查报告》,技术调查报告分析认为事故直接原因为剪叉式升降工作平台操作人员在进行作业时,在行车路线上立柱前方有地面作业人员的情况下,仍操作整车向前行走,致使该地面作业人员头部被事故设备的延伸平台挤压至立柱,造成人员伤害。
根据事故现场、监控视频、技术鉴定以及事故现场作业人员笔录自述等综合分析认为,基于目前的证据材料无法直接认定登高车向前行进的原因为登高车内的作业人员主动操作导致,不排除有其它介入因素致使登高车启动行进的可能。
事故发生后,位于登高车作业平台内的王晓滨将登高车伸缩平台把手向里收回,将吴某重从挤压状态中脱离。同时,现场人员立刻拨打120电话,120及时到场后将吴某重送至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西院)进行抢救,吴某重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7时30分许死亡。应急措施妥当,救援及时。
2026年3月26日,死者家属经沟通协商签订了赔偿协议书。
2026年3月30日,死者遗体在上海市嘉定区殡仪馆火化。
本次事故发生后,事故相关个人和单位在法定时限内上报,联动中心传达准确,相关部门到场及时。事故应急处置信息传达流畅,防控措施妥当,善后处置妥善,事故应急处置到位。
2025年4月2日,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复医[2026]病鉴字第216号),鉴定意见认为被鉴定人吴某重死因符合钝性外力致颅脑损伤死亡。
作业人员在登高车内作业时,静止的登高车突然启动后其前轮驶下台阶,随即登高车前端护栏碰撞并挤压到在地面作业的吴某重头部,直接导致事故发生。
1.登高车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不力。宇觉公司未有效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登高车安全操作规程要求,事故现场作业区域未按操作规程要求设置警戒区域和安全警示标识牌,未有效保障作业现场的安全措施。
2.现场安全管理缺失。项目相关单位和个人现场安全管理职责履行不力,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现场存在的交叉作业的安全事故隐患。
事故调查组认定,青浦徐泾上海秋元华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3·25”一般机械伤害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对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顾良,男,群众,宇觉公司副总经理,本单位的安全管理负责人,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不力,未能及时排查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制止和纠正作业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2)龚英,女,中共党员,秋元公司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不力,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3)杜海荣,男,群众,海装公司项目经理,本单位在本项目的安全管理人员,督促、检查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履行不力,未能及时排查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4)朱书文,男,中共党员,新建设公司总监理工程师,本单位在本项目的安全管理人员,督促、检查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履行不力,未能及时排查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建议区应急局分别依法给予顾良、龚英、杜海荣、朱书文个人行政处罚。
上海宇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能督促本单位作业人员严格实施本项目的安全操作规程;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建议区应急局依法给予上海宇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
本项目相关单位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针对建设工程项目及时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建立健全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编制完善的施工方案或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对本单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二)加强统一协调管理,确保操作规程落实到位
本项目相关单位应当加强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作业范围,并指定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旁站监管和统一协调工作,确保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到位,及时消除作业期间的安全隐患。
(三)强化施工机械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本项目相关单位应当加强施工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严格落实本项目施工机械进场验收、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及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时刻注意作业时的周边环境,常态化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杜绝作业人员违章操作行为,及时消除各类安全事故隐患。
属地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职责,进一步厘清辖区内各级、各岗位安全责任边界,逐步建立完善全域安全监管责任体系。聚焦辖区企业、重点场所、重点行业、关键环节,常态化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健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全力防范化解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稳步提升区域整体安全治理能力与安全管理水平。
(一)调查组人员名单
(二)司法鉴定意见书
(三)《“3·25”事故行业调查报告》
(四)《上海宇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3.25”一般机械伤害事故技术调查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