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徐泾上海致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4·2”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26-06-08
青浦徐泾上海致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4·2”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26年5月29日
目 录
2026年4月2日上午8时15分许,青浦区徐泾镇蟠中东路188弄首位奥特莱斯A区A栋裙房二楼处,上海致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1名施工人员徐某林(男,河南人,54岁)在登高车上操作登高车上升过程中,不慎冲顶导致自身被挤压于登高车护栏与天花板风管之间。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和《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事项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区应急管理局会同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区总工会、区建管委、徐泾镇人民政府成立青浦徐泾上海致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4·2”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检察院参与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开展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工作,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青浦徐泾上海致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4·2”一般机械伤害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上海致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有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323209909J,成立于2014年11月21日,住所:上海市奉贤区星火开发区莲塘路251号8幢,法定代表人:陈举,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施工专业作业;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建筑材料销售;金属制品销售;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机械设备销售;特种设备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制冷、空调设备销售;消防器材销售;安防设备销售;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消防技术服务;工程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上海联虹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虹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301726251W,成立于2014年6月16日,住所: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1362号1幢1层G区107室,法定代表人:苏壮强,注册资本:10000万人民币,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住房租赁和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房地产咨询,社会经济咨询服务,销售服装服饰、鞋帽、针纺织品、箱包、钟表眼镜及配件、金银珠宝首饰、日用百货、化妆品、皮革制品、家具、家居用品、建筑装饰材料、玻璃陶瓷制品、工艺美术品(象牙及其制品除外)、通讯设备、家用电器、电子产品、计算机及配件、体育用品、花卉、办公用品、文化用品、摄影器材、音响设备及器材、五金交电及配件,停车场管理服务,保洁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展览展示服务,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仓储服务(除危险化学品),市场营销策划,图文设计制作。(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6年4月2日早7时许,致有公司的现场负责人丁欣源安排陈耀青和徐某林2名作业人员至青浦区徐泾镇蟠中东路188弄A区A1栋裙房2楼进行风管防火板的维修作业。其中,陈耀青负责在地面切割防火板,徐某林则负责操作登高车并将防火板固定在风管下方。
8时10分许,徐某林操作登高车上升过程中,登高车冲顶造成徐某林胸部、颈部被卡在登高车护栏和风管顶部之间。
8时14分许,陈耀青切割完成下一块防火板准备递给身后的徐某林时,发现了在登高车内被卡住的徐某林。
事故导致1人死亡。
死者信息:徐某林,男,54岁,河南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系致有公司的施工作业人员。
2.直接经济损失
截至目前,本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为人民币140万元整(死者赔偿金)。
事故发生后,位于地面的陈耀青立刻攀爬至登高车作业平台内部使用操作装置操作登高车下降,此时登高车无法下降。陈耀青随即拨打电话求救,并开始对登高车护栏进行切割。8时20分许,徐某林从挤压状态中脱困,随即其余施救人员使用操作装置操作登高车下降。
120到场后将徐某林送至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西院)进行抢救。应急措施妥当,救援及时。
1.救治及其它情况
2026年4月2日晚21时许,徐某林转院至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当晚23时许,徐某林家属决定保守治疗并要求离院。
2026年4月5日,徐某林在河南省南阳市经救治无效后死亡。
2026年4月7日,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陆营镇徐营村村民委员会开具了证明,证明徐某林于2026年4月5日去世。
2026年4月24日,河南省南阳市陆营派出所对徐某林开具了死亡注销户口证明。
2.善后情况
2026年4月3日和4月11日,致有公司同徐某林家属先后签订了2份《工地工伤先行赔付协议》。
本次事故发生后,事故相关个人和单位在法定时限内上报,联动中心传达准确,相关部门到场及时。事故应急处置信息传达流畅,防控措施妥当,善后处置妥善,事故应急处置到位。
2025年5月7日,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根据相关病历和医疗报告,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复医[2026]病鉴字第302号),鉴定意见认为根据现有资料并结合案情,徐某林不排除钝性外力压迫胸部窒息,继发脑缺血缺氧改变,最终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作业人员操作登高车上升,观察疏忽、操作不当,造成冲顶导致作业人员自身被挤压,直接造成事故发生。
1.安全防护设置不到位。作业期间登高车的2根限位杆高度设置过低,限位杆未能起到防护效果。
2.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不力。施工单位未能教育、督促本单位的作业人员严格执行登高车的相关安全操作规程。
3.现场安全管理缺失。项目相关单位和个人现场安全管理职责履行不力,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现场的安全事故隐患。
事故调查组认定,青浦徐泾上海致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4·2”一般机械伤害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对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建议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1)徐某林,男,群众,致有公司施工作业人员,涉事登高车操作人员,操作登高车上升期间观察疏忽、操作不当造成登高车冲顶致使自身被夹于登高车与风管之间,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鉴于徐某林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2)陈举,男,群众,致有公司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不力,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3)李高全,男,群众,联虹公司项目负责人,本单位在本项目的安全管理人员,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履行不力,未能及时排查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建议区应急局分别依法给予陈举、李高全个人行政处罚。
上海致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建议区应急局依法给予上海致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
致有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建立健全本单位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强化对施工方案、安全操作规程的编制和完善工作,对可能出现的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做好辨识工作,确保本单位生产经营行为有章可依,有规可循,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加强施工机械管理,确保按规程作业
致有公司应当加强施工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严格落实施工机械进场验收、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及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常态化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杜绝作业人员违章操作行为,及时消除各类安全事故隐患。
本项目相关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问题并积极督促整改落实到位。强化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工作,消除交叉作业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谨防事故发生。
(四)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切实提升区域安全管理水平
属地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职责,进一步厘清辖区内各级、各岗位安全责任边界,逐步建立完善全域安全监管责任体系。聚焦辖区企业、重点场所、重点行业、关键环节,常态化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健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全力防范化解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稳步提升区域整体安全治理能力与安全管理水平。
(一)调查组人员名单
(二)司法鉴定意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