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E2304000-2007-005 关于本区开展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现状评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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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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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8.06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为进一步强化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管,切实增强危险化学品的可控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344号令)、《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第56号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和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现状评估的通知》(沪安监管危化〔2007〕59号)等有关规定,在2006年开展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调查的基础上,确定了青浦区第一批31家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重大危险源单位。
根据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安排,我区决定自即日起至2007年10月,委托中介机构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现状评估工作,所需评估费用由政府负责。中介机构应按照《重大危险源安全现状评估导则》,客观、科学、公开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符合评估导则的规定。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等有关规定的隐患应逐项列出,分别报送市和区安监局,隐患特别严重,必须停产整顿的,应当立即报送。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全力配合重大危险源安全现状评估工作,相关企业应积极主动配合开展工作,保证提供的材料、凭证真实有效。
; 青浦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二〇〇七年八月三日